地下水
关于基坑退水的“监管盲区”问题
2026-04-28 10:32浏览 55
土壤清挖后的基坑积水(降水)处理是个大难题。有的地方要求处理到地表水三类标准才能排放,成本极高。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基坑退水作为临时性的地下水,有没有可能参照相应的地下水类别标准进行管控,或者有没有更经济的预处理回用方案?
仅供参考,如有不妥就纠正。
基坑积水(降水)作为临时性地下水,可依据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并结合HJ 25.6-20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按未来土地用途(工业 / 绿地)参照Ⅲ 类或 Ⅳ 类地下水标准管控,无需一律执行地表水 Ⅲ 类,合规且能显著降低成本;经济预处理回用可采用 “沉淀池 + 气浮 / 混凝沉淀 + 砂滤 / 活性炭吸附” 短流程,去除 SS、重金属与 SVOC,出水满足场地洒水、绿化浇灌、施工用水等回用要求,成本仅为深度处理至地表水 Ⅲ 类的30%–50%,且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中 “节水优先、高效利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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