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基坑退水的“监管盲区”问题

> 土壤清挖后的基坑积水（降水）处理是个大难题。有的地方要求处理到地表水三类标准才能排放，成本极高。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基坑退水作为临时性的地下水，有没有可能参照相应的地下水类别标准进行管控，或者有没有更经济的预处理回用方案？

- 发布：2026-04-28
- 栏目：地下水

## 正文

**土壤清挖后的基坑积水（降水）处理是个大难题。有的地方要求处理到地表水三类标准才能排放，成本极高。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基坑退水作为临时性的地下水，有没有可能参照相应的地下水类别标准进行管控，或者有没有更经济的预处理回用方案？**

仅供参考，如有不妥就纠正。

基坑积水（降水）作为临时性地下水，可依据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并结合HJ 25.6-20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按未来土地用途（工业 / 绿地）参照Ⅲ 类或 Ⅳ 类地下水标准管控，无需一律执行地表水 Ⅲ 类，合规且能显著降低成本；经济预处理回用可采用 “沉淀池 + 气浮 / 混凝沉淀 + 砂滤 / 活性炭吸附” 短流程，去除 SS、重金属与 SVOC，出水满足场地洒水、绿化浇灌、施工用水等回用要求，成本仅为深度处理至地表水 Ⅲ 类的30%–50%，且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中 “节水优先、高效利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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