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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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管理工作。
1.3编制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法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HJ 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2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1.4术语和定义
HJ 682-2019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
列入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进行治理修复或以安全利用为目的风险管控施工的地块。
风险管控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分为制度控制和工程控制。
制度控制
通过限制人员活动类型或活动区域,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减少或阻止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防范和杜绝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工程控制
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2风险管控区域界定
原则上风险管控区域界定为风险评估报告中地块调查边界内区域,可根据地块污染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适当对管控区域范围进行调整。
3风险管控方案制定
3.1资料收集
风险管控方案制定需要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地块调查评估资料、历史使用资料、周边环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内容。
表1 收集资料内容与目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收集目的 |
1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 | 了解地块污染物类型、范围、分布,确定风险管控对象,为动态监测点位布设、扩散评判标准提供依据。 |
2 |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 收集地块地层分布、地下水流向等信息,确定污染迁移途径,为管控措施选取、动态监测点位布设提供依据。 |
3 | 生产历史信息及遥感图像 | 了解地块原企业厂区平面图、地下和地上设施历史分布情况等相关材料,确定地块内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为风险区域判断提供依据。 |
4 | 地块所在区域环境资料 | 了解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在建工程分布、社会环境现状、气候条件等情况,为风险管控措施选取、动态监测点位布设提供依据 |
3.2现场勘察
识别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源,明确管控范围、管控目标,初步判断污染扩散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
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块及环境敏感目标现状。
地块现状
核实地块污染范围,了解现场土壤异味、颜色、污染程度等情况,考察地块周边是否有在建工程及工程数量、地理位置、施工类型、工程进展以及其它建筑物、道路、公用设施及地块周边人员流动等情况。
环境敏感目标现状
包括易受污染影响的特殊区域、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域、人口密集区域、文教区域等,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农业种植区、幼儿园学校、医院、住宅区分布情况等。
3.3方案编制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制度控制方案》、《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工程控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可参考附录1、附录2编制。
4风险管控技术要点
4.1管控技术选择
根据地块特征,对照表2选取适合的风险管控措施。
表2 风险管控措施分类表
措施类别 | 管控措施 | 针对的地块特征 |
制度控制措施 | 设置管控区边界围挡 | 所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 |
设置地块信息公告牌 | ||
配备管控人员 | ||
地块资料管理 | ||
开展动态监测 | ||
隔离重点区域 | 地块内存在坑洼、废弃物堆积、电力设施、工程控制作业区域等存在人员及环境安全隐患区域 | |
信息监控识别 | 地块内或周边人员密集、人员与车辆来往频繁及社会关注度高 | |
蒸汽入侵预防 | 地块特征污染物易挥发、地块周边空气存在异味,且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存在影响 | |
植被覆盖 | 地块表层土壤污染且污染物存在随降雨发生地表径流迁移风险 | |
苫网铺设 | 地块内地表裸露、无植被覆盖 | |
工程控制措施 | 垂直阻隔 | 动态监测结果判断地块存在污染物水平方向扩散迁移 |
水平阻隔 | 动态监测结果判断地块存在污染物垂直方向扩散迁移 |
4.2设置管控区边界围挡
一般要求
管控区域边界围挡可限制地块使用与人员活动。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损坏应及时修补。
材质选择
结合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现状,围挡宜选用定型板材、砌体等硬质材料,达到隔离防护作用。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周边人员较密集地块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宜选用定型板材材质,其余情况可根据需要选用砌体材质。
定型板材围挡设置
定型板材围挡应参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 188)与《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砌体围挡设置
砌体围挡应参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要求进行设置。
砌体围挡顶部可设置隔离网,防止外来人员攀爬入内。
4.3设置地块信息公告牌
一般要求
信息公告牌应对地块风险管控信息进行公示,设立后不得遮挡、随意挪动、擅自拆除。
设立位置
信息公告牌应充分考虑管控区域周围人群聚集程度并结合管控区域范围及地形特征,设置在公众便于观看的醒目位置,满足公众知情需求。
原则上在地块出入口及临近道路地块边界必须设立信息公告牌,其它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信息公告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不能与广告及其他图形和文字混合设置。
固定方式
信息公告牌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不易掉落,宜采用钉挂、焊接、镶嵌等方式直接将信息牌固定在围挡上。
材质选择
信息公告牌应采用坚固、安全、环保、耐用不褪色、耐受气候环境变化的材料,不宜使用易变形、易损坏、易脱落、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触电危险区域应采用绝缘材料。
版面及内容
信息公告牌内容应至少包含三部分:风险管控地块名称及管控范围示意图、地块风险管控要求及禁令、地块监督与管理联系方式,内容导向应明确、无歧义。信息公告牌内容可参考附录3确定。
信息公告牌背景颜色应符合《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应采用黄色底色、黑色字体,边框宜选用反光材料,加强夜间警示效果。信息公告牌尺寸应不小于841mm×1189mm(A0),同一地块不同位置设立的信息公告牌规格与内容应保持一致。
信息公告牌应清晰、简洁、醒目,对于缺失、破损、变形、褪色等情况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当地块风险管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信息。
可根据需要设立宣传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
4.4配备管控人员
一般要求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须至少配备1个值守或巡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地块面积、风险管控难度可适当增加人员。
值守或巡查人员主要职责应至少包括:核查本地块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确保地块出入口闭锁;陪同来访人员、车辆出入地块,并记录相关信息;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怠岗;工作期间做好文字记录与影像资料留存并存档;若地块不具备派驻值守人员条件,巡查人员应保证至少每日1次的巡查频率。
其他要求
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为社会关注度高或已开展工程控制的污染地块,除满足一般要求外,还应设置统筹负责人员、技术维护人员、沟通联络人员至少各1名,职责要求见表3。
表3 地块风险管控人员配备特殊要求
人员 | 人员要求与工作职责 |
统筹负责人员 | 人员要求:充分了解地块信息、风险管控内容、工作流程、环境管理要求、管控技术方法等内容; 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地块风险管控各项工作;指挥、处理突发事件。 |
技术维护人员 | 人员要求:具备执行污染地块相关技术工作的能力; 工作职责:对地块风险管控文件资料归档、保存;对工程控制及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确保措施长期有效。 |
沟通联络人员 | 人员要求:具备较强沟通协调能力; 工作职责:与外界、民众进行沟通解释;与辖区环境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
4.5地块资料管理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须将相关资料整理归纳建档,由地块使用权人保存档案,并安排专员负责。
档案的提取、查阅及补充应经地块使用权人、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由档案负责专员实时记录有关档案的任何变动情况。
地块风险管控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风险管控实施记录、动态监测计划与监测报告、动态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记录等。
4.6开展动态监测
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的地块,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特征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空气异味的地块,应开展环境空气动态监测。
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周边地下水、环境空气等进行监测,应分析地块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扩散情况,确定该地块是否需开展工程控制。
方案中应明确实施动态监测的点位布设、监测指标、监测频率、采样和数据分析、质量控制及污染扩散判别方法等内容。
点位布设
(1)地下水
根据地块地下水流向进行监测点位布设,原则上地下水上游至少设置1个点位,地下水下游至少设置2个点位,风险管控范围两侧边界至少各设置1个点位,可根据地块面积及污染分布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地块临近地表水体的,根据地下水流向,在地表水与风险管控区域边界间,至少设置1个点位。地块周边存在生态环境敏感点、污染受体,以及地块位于敏感区域内的,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污染扩散监测点位。
地下水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监测深度应根据污染物在含水层间的分布情况确定。当含水层厚度大于6m的,原则上应分层进行采样,可采用多层监测,根据污染物特征、含水层结构等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点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点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隔水层顶部。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同时存在,则建设监测井时应考虑同时对不同深度采样的监测井(组)的设置需求,针对不同含水层设置监测井(组)时应分层止水。
(2)环境空气
原则上在地块上风向设置1个参照点,下风向地块周界外10m范围内,设置3个监测点位。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可适当增加污染扩散监测点位。具体可参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等要求执行。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1)地下水
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及样品保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等要求执行。
(2)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采集方法及样品保存可参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等要求执行。
监测指标
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地块特征污染物,并测量地下水水位标高。
环境空气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
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的监测机构进行。样品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监测频次
(1)地下水
地下水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针对污染物扩散、社会关注度高、周边社会环境复杂、生态环境敏感、地下水流场变化大等特殊地快情况可提高监测频次。
(2)环境空气
地块周界环境空气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少于每月一次。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可提高监测频次,出现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监测结果分析及判别
(1)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及判别
四个批次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相同监测点位中同一污染物监测值变化呈显著上升趋势的,说明特征污染物存在污染扩散,应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污染扩散。
(2)环境空气监测结果分析及判别
对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059)中表2臭气浓度周界环境空气浓度限值,下风向任意点位监测数据超过限值要求的,说明特征污染物存在污染扩散,应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污染扩散。
4.7隔离重点区域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内有坑洼、废弃物堆积、电力设施、工程控制作业区域等存在人员及环境安全隐患的区域,应根据目标位置设立隔离警示带或隔离墩。
隔离警示带或隔离墩颜色可由黄黑、红黄、红白相间组成。隔离警示带宽度可根据现场需要确定,但不应少于50mm,可采用张拉、拴系、粘贴等固定方式。隔离墩应设置在地块内通往安全隐患区域的道路中央,参数要求应满足《聚乙烯隔离墩通用技术条件》(GB/T 34847)以及水泥隔离墩等相关规定。
隔离警示带或隔离墩上可均匀印有地块风险管控规定及禁令、警示语等,可采用特殊涂料喷涂表面,涂料应有良好的耐磨性能,宜具有反光性能。
4.8信息监控与识别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内或周边人员密集、人员与车辆来往频繁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污染地块,应设置视频探头、扬声器、无人机等措施进行地块影像监控及事件报警,影像资料长期保存、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可设置电子门禁、信息识别等装置,自动判断进出地块人员及车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