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是否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是否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发布：2023-05-13
- 栏目：固体废物

## 正文

**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是否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代码772-002-18，根据其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管理的环节为运输和处置环节。

因此，负责储存飞灰的单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2规定，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经固化螯合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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