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发布：2022-12-27
- 栏目：固体废物

## 正文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7.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移出地）应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移出地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2）移出地初步审核与批复时限5个工作日。移出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移出的，向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接受地）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

（3）商请时限10个工作日。接受地应当自移出地通过信息系统发出商请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接受地不论是否在信息系统中接受商请函均开始计算时限），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函复移出地；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4）最终批准时限5个工作日。移出地应当自接受地通过信息系统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地不论是否在信息系统中接受商请复函均开始计算时限），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不同意转移的，应当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批复全部流程在时限内完成率已经纳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办理时限完成率不达标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扣减相应评估分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资料已可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接受地和移出地未及时接收移出地跨省转移商请和函复相关材料时，信息系统将对接受地和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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