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 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考虑是什么？

- 发布：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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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考虑是什么？**

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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