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原用地性质是商住用地，然后将房屋拆除后再开发依然是商住用地，但是更换了土地权属人，这种情况下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么？那这个如果做调查的话是依据的什么呢？

> 有没有大神知道，原用地性质是商住用地，然后将房屋拆除后再开发依然是商住用地，但是更换了土地权属人，这种情况下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么？那这个如果做调查的话是依据的什么呢？

- 发布：2022-05-06
- 栏目：场地调查

## 正文

有没有大神知道，原用地性质是商住用地，然后将房屋拆除后再开发依然是商住用地，但是更换了土地权属人，这种情况下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么？那这个如果做调查的话是依据的什么呢？

原则上不需要，具体咨询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政策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便为后续的开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疑似有误，该区域用途并非“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商住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需要做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壤调查；其他类型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未要求强制调查。如果要套用该项规定，需认为原商住用地内有部分“危险废物贮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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