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废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三）

> 何谓“排放、倾倒、处置”如何认定？

- 发布：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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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何谓“排放、倾倒、处置”如何认定？**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这三个行为似乎很好理解，并不需要特意说明。然而，在《解释》公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三个词的含义引发了很多争议，相关企业处理危险废物产生很多困惑，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据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后简称《纪要》）第八条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这种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纪要》提出，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对相关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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