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还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1）？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还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引用的是GB50137-2011，据此，农用地用途变更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燃气、供水、供电等）”是否不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发布：2021-02-08
- 栏目：土壤污染防治法

## 正文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还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引用的是GB50137-2011，据此，农用地用途变更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燃气、供水、供电等）”是否不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建议根据2020年11月份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进行用地类别划分。此指南，在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明确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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