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session-user":3,"news-1000000000000001210":4,"\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5&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7},null,{"id":5,"articleNo":6,"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9,"summary":10,"content":11,"publishTime":12,"isTop":13,"isHot":13,"isRecommend":13,"viewCount":14,"collectCount":15,"updateTime":12,"contentHtml":16},"1000000000000001210","74454","1000000000000000025","技术讨论","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n\n**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n\n**答：**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与此同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制定《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n\n**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n\n**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避免制度空白和盲区。二是立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属于新事物、仍在继续探索的实际情况，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为今后发展留有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惩治，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发挥。\n\n**问：《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确定了什么样的监管体制？**\n\n**答：**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n\n**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n\n**答：**《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n\n**问：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n\n**答：**排放数据真实是碳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和发挥政策功能的基本前提。在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并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二是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被检查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取消相关资质、禁止从事相应业务等严格的处罚，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n\n**问：《条例》施行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怎么办？**\n\n**答：**《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n\n**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n\n**答：**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条例》的专业性比较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知法守法。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条例》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要真正落地落实，离不开配套规章、办法、标准等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作支撑。要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三是完善监管基础设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有效实施监管，基础设施的支撑非常关键。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对于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管，提升监管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有关方面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管理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形成监管合力。","2025-02-25T15:30:18+08:00","N",774,0,"\u003Cp>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答：**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与此同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制定《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答：\u003C\u002Fstrong>《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避免制度空白和盲区。二是立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属于新事物、仍在继续探索的实际情况，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为今后发展留有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惩治，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发挥。\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确定了什么样的监管体制？\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答：**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答：\u003C\u002Fstrong>《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答：**排放数据真实是碳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和发挥政策功能的基本前提。在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并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二是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被检查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取消相关资质、禁止从事相应业务等严格的处罚，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条例》施行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怎么办？\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答：\u003C\u002Fstrong>《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答：**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条例》的专业性比较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知法守法。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条例》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要真正落地落实，离不开配套规章、办法、标准等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作支撑。要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三是完善监管基础设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有效实施监管，基础设施的支撑非常关键。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对于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管，提升监管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有关方面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管理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形成监管合力。\u003C\u002Fp>\n",{"items":18,"total":45,"pageNum":46,"pageSize":47},[19,25,26,32,38],{"id":20,"articleNo":21,"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22,"summary":22,"publishTime":23,"isTop":13,"isHot":13,"isRecommend":13,"viewCount":24,"collectCount":15,"updateTime":23},"1000000000000001218","74462","“高效化、低干扰”！在产企业如何开展雨污管网整治","2025-05-04T13:51:29+08:00",893,{"id":5,"articleNo":6,"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9,"summary":10,"publishTime":12,"isTop":13,"isHot":13,"isRecommend":13,"viewCount":14,"collectCount":15,"updateTime":12},{"id":27,"articleNo":28,"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29,"publishTime":30,"isTop":13,"isHot":13,"isRecommend":13,"viewCount":31,"collectCount":15,"updateTime":30},"1000000000000001202","74446","创意图表","2025-01-19T16:03:06+08:00",1008,{"id":33,"articleNo":34,"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35,"publishTime":36,"isTop":13,"isHot":13,"isRecommend":13,"viewCount":37,"collectCount":15,"updateTime":36},"1000000000000001170","74414","20个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和15个创新技术","2024-09-12T19:47:02+08:00",2786,{"id":39,"articleNo":40,"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41,"publishTime":42,"isTop":13,"isHot":13,"isRecommend":13,"viewCount":43,"collectCount":15,"updateTime":44},"1000000000000001156","74400","地下水质量保护标准+针对土壤调查与修复工作地下水专家问答26条","2024-07-31T18:44:07+08:00",21,"2024-08-06T20:27:23+08:00",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