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起施行 系统治土有新招


- 发布：2024-03-03
- 栏目：水文地质

## 正文

3月1日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浙江省生态厅了解到，该《条例》颇具浙江特色，创新水土协同治理机制，在全国率先规范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法定义务，以系统治土保障“浙里净土”。

哪些企业单位会纳入监管？《条例》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和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按照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实施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设施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重点监测，把检测数据报送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当发现地下水有污染迹象时，企业要立即排查污染源，采取防止污染扩散，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如果企业单位不遵守规定，将受到相应惩罚。比如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企业单位还将被责令停产整治。

除了推进土壤和地下水协同治理，《条例》还强化了建设用地的安全利用，确保市民“住得安心”。

比如明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政府及部门对拟规划为居民区等敏感项目的地块分析规划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优化成片污染地块修复后开发利用时序，对居民区等敏感项目应在周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等，切实保障用地安全。

对于已被污染的地块，《条例》强化了土壤修复项目全过程监管。比如转运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应当在开工前报送转运计划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土方开挖深度五米以上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等，不断固化我省相关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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