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2023-12-26
- 栏目：管理政策

## 正文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明确了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办法、下达流程、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2019〕12号）进行了修订，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财政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7章23条，主要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2条）、资金使用与分配（3条）、资金下达（4条）、绩效管理（4条）、监督检查（3条）、附则（3条）等内容。与2019年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在资金使用和分配、资金下达等章节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根据中央办法和我省实际，将我省原办法中“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治理”调整到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纳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鉴于中央办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提升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较弱且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模不大的实际，结合以前年度支持情况，明确了污染防治资金可以支持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且安排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10%。

　　（二）调整并细化资金分配方式。将原来“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式修改为“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明确了资金支持额度和分配因素及权重。其中：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已纳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或实施库的项目。除省本级项目外，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中“需长期实施……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的有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包括5项因素：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对应权重分别为20%、15%、15%、35%、15%。

　　（三）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可依托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调度追踪，及时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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