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相关程序


- 发布：2023-10-18
- 栏目：管理政策

##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忠县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明确星博化工原址污染场地补充调查相关问题的请示》（忠环文〔202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报告的评审要求函复如下。

**一、修复过程中发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污染范围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补充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不改变原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依法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二、若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污染因子，并直接以这些污染因子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不涉及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风险评估内容的，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报告，依法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三、风险评估报告已经通过评审的地块，因故需要改变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或者需要通过风险评估手段确定新增污染因子修复目标值的，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报原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四、修复过程中发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污染范围、污染因子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可以要求风险评估、初步调查等单位查明原因，依合同承担质保责任。建设单位认为风险评估、初步调查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等问题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及资料。**

联系人：周利强，88521935；张新杰，8852189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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