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四个典型案例


- 发布：2023-06-20
- 栏目：案例解析

## 正文

**净土保卫战**

**土壤污染防治**

**【典型案例】**

土壤污染的防治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我们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实施。

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

**现发布4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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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高速公路公司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都江堰的原某电镀厂污染地块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原某电镀厂污染地块占地面积约14亩，主要生产电镀锌、电镀铬等产品，于1985年投产，2017年7月全部停产。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17年底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原某电镀厂涉重金属关停搬迁企业迹地进行了初调评估，调查报告表明原某电镀厂厂址东南侧红线范围外土壤中重金属(六价铬、总铬）存在超标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污染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前，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某高速公路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接收了原某电镀厂3.3亩的污染地块，并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在该污染地块上建设了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三绕德都段DDTJ10标段项目。经调查，某高速公路公司在已经知晓该污染地块未修复的情况下，并未暂停在该污染地块上的项目施工。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0.5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警示人们，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收集项目所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对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属地政府要压实守土责任，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做好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敢于亮剑。

**【案例二】**

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崇州市北部10万亩粮经旅综合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环线道路梓潼支线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工程由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承建，工程道路占用原某皮革公司的部分污染地块，占用部分道路长约100米，无相关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0.5万元。

**启示意义**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无相关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情况下，承建工程道路占用原某皮革公司的部分污染地块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任重道远，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做到零容忍，并广为宣传，起到处罚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三】**

某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土壤修复案。

**案情简介**

某化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停产并于 2016 年完成设备拆除搬迁工作。该公司2018年3月制定了《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调查及定性评估报告》，2019年1月制定了《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详细调查及定量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原址场地部分区域存在氰化物和酸碱污染。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两次向该公司下达了加快推进土壤治理的要求，截至2020年4月，该公司仅对土壤污染区域进行打围，仍未实际开展场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7.4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0.5万元。该公司被处罚后按要求编制了土壤修复方案，并于2021年7月完成原址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了地下水持续观测和后续验收工作。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修复是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者，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若当事人继续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构建“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复合治理路径，有力地推进了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行政、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

某电镀厂未按规定实施土壤修复案。

**案情简介**

某电镀厂成立于1982年，主要从事镀锌、镀铬、日用金属品制造。2018年9月该厂关闭，2019年12年因征地拆迁该厂进行了实体拆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17年12月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电镀厂所占地块进行土壤污染源调查工作，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及2020年3月5日书面通知该电镀厂应按要求履行土壤详查及修复义务。2020年5月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华支队对该污染地块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厂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土壤修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4.47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0.5万元。

**启示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给城市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土壤污染。我国作为人口密度极高的国家，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存在非常大的影响，因而土壤修复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因此，土壤修复案件取证要点在于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而本案企业性质复杂、土地权属问题特殊。在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部门及属地街道充分联动，扩宽了调取证据渠道，有力将土壤污染责任人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依法查处了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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