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用地土壤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等活动的监测点位如何布设


- 发布：2023-05-14
- 栏目：管理政策

## 正文

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中，环境监测是一项重要且关键的工作，是评价每一项活动工作效果的关键性指标。

**土壤监测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以及后续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

一般情况下，监测工作实施的核心是布点采样。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治理修复、地块修复效果评估和   地块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布设的有关要求进行分享。

**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1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

1)可根据原地块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选择可能污染较重的若干工作单元，作为土壤污染物识别的工作单元。原则上监测点位应选择工作单元的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

2)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地块（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地块（包括拆迁性破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根据地块的形状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在每个工作单元的中心采样。

3)监测点位的数量与采样深度应根据地块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阶段性结论确定。

4)对于每个工作单元，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垂直方向层次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确定。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应采集0~0.5 m 表层土壤样品，0.5 m以下下层土壤样品根据判断布点法采 集，建议0.5~6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点。

5)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下层土壤的采样深度，最大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

1.2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

1)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地块（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地块（包括拆迁性破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工作单元，在每个工作单元的中心采样。

2)如地块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或污染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则可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获得的原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等信息，采用分区布点法划分工作单元，在每个工作单元的中心采样。

3)单个工作单元的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块，应不少于 5  个工作单元。采样深度应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确定的最大深度，深度间隔参见1.1中相关要求。

4) 如需采集土壤混合样，可根据每个工作单元的污染程度和工作单元面积，将其分成1~9个均等面积的网格，在每个网格中心进行采样，将同层的土样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2 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2.1对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

2.2地下水监测点位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位。确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时，应参照详细监测阶段土壤的监测点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污染较重区域加密布点。

2.3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的深度，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

2.4 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 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 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2.5  一般情况下，应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2.6如地块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且地下水较丰富，可在地块内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个监测井。

2.7如果地块内没有符合要求的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则可根据调查阶段性结论在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设监测井。

2.8如果地块地下岩石层较浅，没有浅层地下水富集，则在径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蓄水处布设监测井。

2.9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可在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3 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3.1考察地块的地表径流对地表水的影响时，可分别在降雨期和非降雨期进行采样。如需反映地块污染源对地表水的影响，可根据地表水流量分别在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进行采样。

3.2在监测污染物浓度的同时，还应监测地表水的径流量，以判定污染物向地表水的迁移量。

3.3  如有必要可在地表水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监测点位。

3.4  具体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参照 HJ/T91。

**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布设**

4.1如需要考察地块内的环境空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疑似污染区域中心、当时下风向地块边界及边界外500m内的主要环境敏感点分别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距地面1.5~2.0m。

4.2 一般情况下，应在地块的上风向设置对照监测点位。

4.3对于有机污染、汞污染等类型地块，尤其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地块，如有需要可选择污染最重的工作单元中心部位，剥离地表0.2m的表层土壤后进行采样监测。

**5 地块残余废弃物监测点位的布设**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对可能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按照 HJ298相关要求进行布点采样。

**二、地块治理修复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地块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

1.1在地块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的土壤进行布点采样。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工作单元，单元面积不应超过 100m2。可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 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1.2如监测结果仍超过相应的治理目标值，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理的边界，二次清理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清理达到标准。

1.3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结果可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结果的组成部分。

**2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监测**

2.1 对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的监测，包括界面的四周侧面和底部。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的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 m，在每段均匀采集9 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将底部均分工作单元，单元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 400 m2，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个表层土壤样 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2.2 对于超标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2.3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监测可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结果的组成部分。

**3 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的监测**

3.1 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监测点位或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设计中规定的原位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3.2 应对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排放的物质进行布点监测，如治理修复过程中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则应在排放口布设监测点位。

**4 治理修复过程中，如需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修复工程设计的要求布设。**

**三、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对治理修复后地块的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测一般应采用系统布点法布设监测点位， 原则上每个工作单元面积不应超过1600m2。具体布设要求参照HJ25.5。

2 对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如隔离、防迁移扩散等）效果的监测，应依据工程设计 相关要求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3 对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处理后土壤应布设一定数量监测点位，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具体布设要求参照HJ25.5。

4 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未达到治理修复标准的工作单元，则应进行二次 治理修复，并在修复后再次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5 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分别与“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的监测点位相同，可考虑原位修复工程的相关要求适当增设监测点位。

6对地下水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可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修复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

**四、地块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的布设**

1 对土壤进行定期回顾性评估监测，应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监测、治 理修复监测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中相关点位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2 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点位可参照“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3 对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如隔离、防迁移扩散等）效果的监测，应针对工程设计 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4 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也应布设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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