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news-1000000000000000953":3,"session-user":15,"\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7&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6},{"id":4,"articleNo":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8,"content":9,"publishTime":10,"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1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10,"contentHtml":14},"1000000000000000953","73986","1000000000000000027","案例解析","环境法典编纂中“环境”“生态”与“资源”概念的关系厘定与展开","**内容摘要**\n\n研究背景\n\n我国环境立法和学理研究中存在对“环境”“生态”与“资源”的长期混乱使用，这是环境立法体系化的重要障碍。《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与“生态”杂糅使用，污染防治立法中“污染”的客体未按照规范性逻辑展开，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明。在时下环境法典研究的热潮中，学者们重点研究技术性和宏观性问题，鲜见从法律规范性、体系性角度出发解决法典编纂的规范性命题。\n\n研究内容\n\n本文梳理了既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对基础概念的使用逻辑，尤其是通过与《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比较，发现《民法典》中的“环境”“生态”与“资源”概念的使用不同于环境立法，“生态”“环境”在不同的规范语境中有抽象效果和具体行为客体的双重内涵，“资源”同样在不同的规范语境中存在物权客体和环境公益载体的双重内涵。环境法典的编纂中需要厘定基础概念的规范性意义。首先，应区分规范性概念和事实性概念，“环境”侧重于描述事实，属于实证法视角下的抽象概念，其主要功能为联结法律调整的生活事实，而“生态”则表述“环境”的某种功能或特征，二者不可作为并列的法律调整对象，否则会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且难以把握“环境”范围。其次，应当对抽象概念进行具体化。作为抽象概念的“环境”流入规范时，须借助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具体化，以把握其规范性特征，现有环境立法中“环境”在抽象和具体层面交替使用，并未以规范性思维对其进行具体化。最后，基础概念应当体现环境利益精确化区分与利益衡量，整合“污染”的客体与环境公益的范围。\n\n研究结论\n\n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宜将“环境”作为抽象概念，作为联结内部规范与外部事实的工具，避免概念含糊，将“生态环境”“环境资源”作为抽象概念，更不应将“生态”与“环境”并列为两种不同的调整客体。“环境”的规范性意涵或事实性范畴的具体化应当交由“生态”与“资源”进行辅助说明，强调“环境”在规范视角下的某种特征。《民法典》与环境立法的衔接问题可交由法解释学。同时，环境法典调整的范围应当由抽象客体转向具体行为，全面系统展开对行为本身的定性、后果等规范性问题的考量。基础概念的展开也应当注重对利益的识别与调节。环境法典编纂若不解决诸如基础概念等规范性问题，法典化将成为伪命题，仅具有形式而不具备实质。","2022-12-25T19:33:08+08:00","N",819,0,"\u003Cp>\u003Cstrong>内容摘要\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研究背景\u003C\u002Fp>\n\u003Cp>我国环境立法和学理研究中存在对“环境”“生态”与“资源”的长期混乱使用，这是环境立法体系化的重要障碍。《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与“生态”杂糅使用，污染防治立法中“污染”的客体未按照规范性逻辑展开，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明。在时下环境法典研究的热潮中，学者们重点研究技术性和宏观性问题，鲜见从法律规范性、体系性角度出发解决法典编纂的规范性命题。\u003C\u002Fp>\n\u003Cp>研究内容\u003C\u002Fp>\n\u003Cp>本文梳理了既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对基础概念的使用逻辑，尤其是通过与《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比较，发现《民法典》中的“环境”“生态”与“资源”概念的使用不同于环境立法，“生态”“环境”在不同的规范语境中有抽象效果和具体行为客体的双重内涵，“资源”同样在不同的规范语境中存在物权客体和环境公益载体的双重内涵。环境法典的编纂中需要厘定基础概念的规范性意义。首先，应区分规范性概念和事实性概念，“环境”侧重于描述事实，属于实证法视角下的抽象概念，其主要功能为联结法律调整的生活事实，而“生态”则表述“环境”的某种功能或特征，二者不可作为并列的法律调整对象，否则会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且难以把握“环境”范围。其次，应当对抽象概念进行具体化。作为抽象概念的“环境”流入规范时，须借助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具体化，以把握其规范性特征，现有环境立法中“环境”在抽象和具体层面交替使用，并未以规范性思维对其进行具体化。最后，基础概念应当体现环境利益精确化区分与利益衡量，整合“污染”的客体与环境公益的范围。\u003C\u002Fp>\n\u003Cp>研究结论\u003C\u002Fp>\n\u003Cp>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宜将“环境”作为抽象概念，作为联结内部规范与外部事实的工具，避免概念含糊，将“生态环境”“环境资源”作为抽象概念，更不应将“生态”与“环境”并列为两种不同的调整客体。“环境”的规范性意涵或事实性范畴的具体化应当交由“生态”与“资源”进行辅助说明，强调“环境”在规范视角下的某种特征。《民法典》与环境立法的衔接问题可交由法解释学。同时，环境法典调整的范围应当由抽象客体转向具体行为，全面系统展开对行为本身的定性、后果等规范性问题的考量。基础概念的展开也应当注重对利益的识别与调节。环境法典编纂若不解决诸如基础概念等规范性问题，法典化将成为伪命题，仅具有形式而不具备实质。\u003C\u002Fp>\n",null,{"items":17,"total":50,"pageNum":51,"pageSize":52},[18,24,31,38,44],{"id":19,"articleNo":20,"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1,"summary":21,"publishTime":22,"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23,"collectCount":13,"updateTime":22},"1000000000000001191","74435","炼化企业场地修复案例","2024-12-26T15:55:24+08:00",1231,{"id":25,"articleNo":26,"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7,"summary":28,"publishTime":29,"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30,"collectCount":13,"updateTime":29},"1000000000000001178","74422","案 例——“部长信箱”回复的法律效力认定","行政机关通过“部长信箱”作出的《回复》内容系就案外人咨询的有关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政策解读，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回复》并非针对申请人或具体问题出具的认定意见，故该《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n       “部长信箱”的设立在于受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听取民意，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该信箱是一种便民利民的机制和途径","2024-11-30T17:00:43+08:00",1425,{"id":32,"articleNo":33,"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7,"summary":34,"publishTime":35,"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36,"collectCount":13,"updateTime":37},"1000000000000001177","74421","行政机关通过“部长信箱”作出的《回复》内容系就案外人咨询的有关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政策解读，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回复》并非针对申请人或具体问题出具的认定意见，故该《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部长信箱”的设立在于受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听取民意，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该信箱是一种便民利民的机制和途径","2024-11-30T15:48:43+08:00",7,"2024-11-30T15:54:42+08:00",{"id":39,"articleNo":40,"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41,"publishTime":42,"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43,"collectCount":13,"updateTime":42},"1000000000000001149","74393","中石油长庆石化：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引路样板","2024-06-10T17:29:21+08:00",2117,{"id":45,"articleNo":46,"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47,"publishTime":48,"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49,"collectCount":13,"updateTime":48},"1000000000000001148","74392","中石化天津分公司： 结合隐患排查突出问题，因地制宜采取绿色化改造措施，加强源头防控 消除土壤污染隐患","2024-06-09T23:43:47+08:00",1607,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