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news-1000000000000000927":3,"session-user":15,"\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1&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6},{"id":4,"articleNo":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8,"content":9,"publishTime":10,"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1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10,"contentHtml":14},"1000000000000000927","73957","1000000000000000021","管理政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优化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流程提高供地效率服务经济发展专题会议纪要","2022年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向霆在市生态环境局421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优化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流程提高供地效率服务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会议纪要如下。\n\n一、调查和风险评估环节\n\n（一）优化工业企业原址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启动时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拆除厂房及建（构）筑物之前开展，防止因二次污染再开展重复调查，以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时间。已在生产设施设备拆除之前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拆除活动完成后对原有设备占压区域及扰动区域开展补充调查评估。\n\n（二）简化风险评估步骤。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直接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风险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的，在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可以省略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相关步骤。\n\n（三）提前明确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要求。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在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提前明确地块内的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以及需要鉴别的范围、种类、污染土方量，阐明相关结论的依据和计算过程，为后期加快建设用地污染土壤修复施工进度奠定基础。\n\n二、土壤污染修复环节\n\n（四）提前制定污染土壤转运计划。采用异位修复方式、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在编制修复方案时提前制定转运计划。施工单位应当与污染土壤处置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为要件纳入转运计划中。**一个地块可以选择多家处置单位**，提高污染土壤处置效率。\n\n（五）精简修复方案备案材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u002FT 50319—2013）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审查，申请备案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时不再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该类材料**。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把土壤污染修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统一监管。\n\n（六）试行下放修复方案备案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方便企业“就近办”、“一次办”，从2023年1月1日起，土壤污染修复方案试行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备案。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的，发给备案通知书，并提出对后续修复活动的管理要求；对不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或需补正的资料。**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通过专家咨询、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等方式对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是否满足要求作出判断**。\n\n（七）优化修复方案变更手续。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在实施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时，**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存档备查**；属于重大变更的履行补充备案手续，重大变更主要包括四类情形：1.改变修复目标；2.改变修复模式、技术路线、关键参数、污染土壤最终去向；3.减少二次污染监测频次、监测点位，降低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强度；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n\n三、修复效果评估环节\n\n（八）提高效果评估工作效率。修复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在修复活动开始前及早确定效果评估单位，根据修复工程的进度安排分区域、分阶段同步跟踪开展效果评估工作，修复活动全部完成后迅即汇总形成整个地块的效果评估报告，缩短效果评估工期。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化工、制药、炼焦、重金属、大型垃圾填埋场等污染地块，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及早介入、主动服务。\n\n（九）精简效果评估评审材料。修复工程的竣工报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由效果评估单位在回顾、核实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执行情况时使用，其重要内容和汇总统计数据、分析结论纳入效果评估报告中。**竣工报告由修复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效果评估单位等存档备查，申请评审效果评估报告时不再需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该类资料**。\n\n四、报告评审环节\n\n（十）严肃财经纪律。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继续将组织评审、论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报告、方案的各项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摊派、转嫁费用。市生态环境局将强化对相关报告评审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帮扶，持续提升报告评审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n\n以上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2022-11-16T20:34:25+08:00","N",702,0,"\u003Cp>2022年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向霆在市生态环境局421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优化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流程提高供地效率服务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会议纪要如下。\u003C\u002Fp>\n\u003Cp>一、调查和风险评估环节\u003C\u002Fp>\n\u003Cp>（一）优化工业企业原址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启动时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拆除厂房及建（构）筑物之前开展，防止因二次污染再开展重复调查，以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时间。已在生产设施设备拆除之前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拆除活动完成后对原有设备占压区域及扰动区域开展补充调查评估。\u003C\u002Fp>\n\u003Cp>（二）简化风险评估步骤。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直接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u003Cstrong>风险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u003C\u002Fstrong>的，在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可以省略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相关步骤。\u003C\u002Fp>\n\u003Cp>（三）提前明确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要求。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在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提前明确地块内的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以及需要鉴别的范围、种类、污染土方量，阐明相关结论的依据和计算过程，为后期加快建设用地污染土壤修复施工进度奠定基础。\u003C\u002Fp>\n\u003Cp>二、土壤污染修复环节\u003C\u002Fp>\n\u003Cp>（四）提前制定污染土壤转运计划。采用异位修复方式、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在编制修复方案时提前制定转运计划。施工单位应当与污染土壤处置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为要件纳入转运计划中。\u003Cstrong>一个地块可以选择多家处置单位\u003C\u002Fstrong>，提高污染土壤处置效率。\u003C\u002Fp>\n\u003Cp>（五）精简修复方案备案材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u002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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