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半年环境修复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 发布：2022-11-07
- 栏目：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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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生态环境领域政策陆续发布，为帮助业内人士准确把握行业脉搏、了解最新政策动态，北极星环境修复网整理了2022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等发布的有关环境修复政策，具体如下：

01《“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发文字号：环土壤〔2021〕120号

发布时间：2022.1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文件摘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对“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和具体安排。

《规划》从4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任务。一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二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三是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包括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四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包括完善标准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等。

02《“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

发文字号：发改振兴〔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1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

文件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印发《“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时期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的重点任务。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更加稳固，碳汇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木材资源战略储备能力有所增强，接续替代产业初具规模，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林区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持续提高。

03《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

发文字号：林规发〔2021〕122号

发布时间：2022.1

发文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

文件摘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日前联合印发《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35年，北方防沙带区域风沙危害得到有效遏制，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基本建成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规划》提出，到2025年，完成沙化土地治理460万公顷，退化草原治理270万公顷，营造林220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450万公顷。到2035年，完成沙化土地治理1380万公顷，退化草原治理740万公顷，营造林610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1120万公顷。区域风沙危害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河湖、湿地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基本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废弃矿山得到全面修复，森林、草原、河湖、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提升。

04《“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

发文字号：建城〔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摘要：住建部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黄河流域人水城关系逐渐改善，城镇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有效推进，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韧性能力持续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市转型提质、县城建设补短板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普遍推广；黄河流域各省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日益完善，沿黄城市风貌特色逐渐彰显。

05《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发改振兴〔2022〕101号

发布时间：2022.1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文件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指导意见，为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意见，到2023年，建立健全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太湖流域治理协同性、系统性、整体性显著提升，太湖流域水质得到持续改善，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进一步夯实。到2030年，太湖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太湖全流域水质稳定向好，山清水美的自然风貌生动再现，为全国流域水环境综合协同治理打造示范样板。

0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2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件摘要：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07《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农建发〔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2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文件摘要：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按照“一年试点、两年铺开、一年收尾”的时间安排进度有序开展。2022年，启动土壤三普工作，完成技术规程制订、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及培训宣传等工作，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若干个县开展全面试点。对重点区域开展盐碱地调查，完成全面盐碱地普查。2023-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普查，2024年底前完成全部外业采样和内业化验等工作，初步建成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2025年，完成省级普查成果汇总、验收，初步建成国家级数据库、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等，汇总形成全国土壤普查各类成果。

08《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环办便函〔2022〕97号

发布时间：2022.3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件摘要：《通知》)中提出，要明确化工园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快构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推动各方履行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组织保障。

在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组织保障中，《通知》规定要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宣贯培训、持续帮扶指导、加强分类监管。对于已按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完成调查的化工园区，需要按照《通知》落实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分类管理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园区类别确认，2024年起每年12月底前将园区变类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厅(局)审核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09《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自然资发〔2022〕61号

发布时间：2022.3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文件摘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将查清金矿矿山废弃矿井情况，集中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明确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体，封堵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发生。

10《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环办科财函〔2022〕172号

发布时间：2022.3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文件摘要：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2024年。

11《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22〕654号

发布时间：2022.4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摘要：实施方案目标提出，到2025年，先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全面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5%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黄河干支流水质持续改善。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能耗强度下降15.5%、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55%，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2《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2〕28号

发布时间：2022.4

发文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同时废止。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环法规〔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4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文件摘要：《规定》共5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任务分工，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第四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14《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建〔2022〕127号

发布时间：2022.5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件摘要：财政部提前下达2022年多项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预算，累计资金预算约650亿元。涉及生态保护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再生能源、节能减碳等。

15《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水河湖〔2022〕216号

发布时间：2022.5

发文机关：水利部

文件摘要：《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等6部分。

16《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发文字号：公告 2022年 第10号

发布时间：2022.5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指南》用于指导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明确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查什么、怎么治、如何管”的具体工作要求。《指南》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有效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形成污染隐患排查、污染隐患治理、治理成效核查的管理闭环，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不断提升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17《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环办便函〔2022〕171号

发布时间：2022.5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本指南适用于开采层涉及潜水含水层的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的补给区划定。开采层为承压含水层且与潜水具有密切水力联系的，或根据地方管理需求应当划定补给区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可参照执行。

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环办标征函〔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指南》主要明确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共包含五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以及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确定方式等。

19《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水规计〔2022〕239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水利部

文件摘要：《指导意见》共27条，从主要领域、合作方式、重点工作、政策支持等七个领域做出具体安排。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

20《地下水污染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指南（试行）》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本指南适用于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筛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状况监测、效果评估、后期环境监管和工程关闭的参考依据。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可渗透反应格栅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

21《地下水污染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指南（试行）》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本指南适用于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渗滤液渗漏、污水处理池或车间生产废水等点源渗漏、油气管道和加油站油类渗漏、海水入侵等情况导致地下水污染的调查和修复效果监测，其他类型污染调查可参照使用。本指南适用于辅助获取地质体空间分布、地下构筑物或埋设物、潜水水位等相关信息。

22《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试行）》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本指南规定了针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抽出-处理工作的指导 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采用单一抽出-处理技术或与其他技术组合联 用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

23《地下水污染同位素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文件摘要：指南适用于利用地下水污染物中稳定同位素所做的地下水污染源解析工作，该污染物同位素应具备成熟的测试技术。指南可供地表水污染同位素源解析参考。

24《2022年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水利部

文件摘要：《要点》强调，要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的总体要求，在指导做好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先行先试的同时，根据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着重加强用水量统计与分析、水资源监管、地下水超采治理等重点业务应用，强化算据、算法、算力，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5《关于下达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2〕59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件摘要：根据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安排表显示，合计44亿元，其他重点任务金额22亿元。对在2021年底前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湖北、贵州、陕西等8省在资金分配测算时分别给予4000万元奖励；对“无废城市”试点建设考核排名前5的重庆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威海市、浙江省绍兴市和福建省光泽县等5地，按地级以上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分别按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标准分档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靠后，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省份相应扣减资金。

2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农计财发〔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文件摘要：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27《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发布时间：2022.6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文件摘要：《总体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提出新时代推进太湖保护治理的思路目标和任务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治理太湖的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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