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布：2022-11-07
- 栏目：管理政策

## 正文

环督察〔2022〕5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审计署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林草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0月28日印发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不断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四）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牵头部门，或者要求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 　　     （六）各地区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七）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在法律法规、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九）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十）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题报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将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一）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组织研究。 　　     （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四）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六、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 　　     （十五）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察检查部门应当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工作中可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六）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七）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十九）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同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同级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联合规章；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 　　     （二十）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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