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session-user":3,"news-1000000000000000878":4,"\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5&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6},null,{"id":5,"articleNo":6,"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9,"content":10,"publishTime":11,"isTop":12,"isHot":12,"isRecommend":12,"viewCount":13,"collectCount":14,"updateTime":11,"contentHtml":15},"1000000000000000878","73897","1000000000000000025","技术讨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土地用途又有规划用途与现状用途，现状用途就是土地在现实生活中是做什么用的，规划用途是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允许未来做什么用的。\n\n一、“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究竟是怎么划分的\n\n*   农用地\n\n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基本农田是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耕地）。\n\n耕地又可分为五种：\n\n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n\n②望天收，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n\n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n\n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慨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n\n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n\n*   建设用地\n\n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n\n①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n\n②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n\n③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n\n④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n\n⑤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n\n⑥其他建设用地，即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n\n![](https:\u002F\u002Ffile.sinosite.com.cn\u002Fsinosite-file\u002Fnews\u002Fold\u002F20220815\u002F19fb41c20efac68b1ac0b6fb951243f9.png)\n\n二、农地转为文旅用地的相关政策\n\n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指出：\n\n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n\n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n\n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n\n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文件要求：\n\n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n\n2017年12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要求：\n\n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n\n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n\n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n\n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国土资函【2018】8号，文件要求：\n\n现延长《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的适用期限至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有效期截止，即2020年11月25日。\n\n![](https:\u002F\u002Ffile.sinosite.com.cn\u002Fsinosite-file\u002Fnews\u002Fold\u002F20220815\u002F5e20743369d79ee9e2b4ced99fc64287.png)\n\n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n\n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n\n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n\n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n\n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n\n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n\n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n\n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n\n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n\n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n\n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n\n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n\n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n\n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n\n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n\n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n\n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n\n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n\n四、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n\n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n\n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n\n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n\n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n\n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n\n六、各级政府审批\n\n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n\n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n\n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n\n七、办理征地手续\n\n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n\n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n\n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n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n\n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n\n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n\n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n\n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n\n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n\n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n\n十、开始建设适用土地\n\n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2022-08-15T14:25:38+08:00","N",1923,0,"\u003Cp>土地用途又有规划用途与现状用途，现状用途就是土地在现实生活中是做什么用的，规划用途是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允许未来做什么用的。\u003C\u002Fp>\n\u003Cp>一、“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究竟是怎么划分的\u003C\u002Fp>\n\u003Cul>\n\u003Cli>农用地\u003C\u002Fli>\n\u003C\u002Ful>\n\u003Cp>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基本农田是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耕地）。\u003C\u002Fp>\n\u003Cp>耕地又可分为五种：\u003C\u002Fp>\n\u003Cp>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u003C\u002Fp>\n\u003Cp>②望天收，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u003C\u002Fp>\n\u003Cp>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u003C\u002Fp>\n\u003Cp>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慨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u003C\u002Fp>\n\u003Cp>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u003C\u002Fp>\n\u003Cul>\n\u003Cli>建设用地\u003C\u002Fli>\n\u003C\u002Ful>\n\u003Cp>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u003C\u002Fp>\n\u003Cp>①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u003C\u002Fp>\n\u003Cp>②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u003C\u002Fp>\n\u003Cp>③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u003C\u002Fp>\n\u003Cp>④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u003C\u002Fp>\n\u003Cp>⑤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u003C\u002Fp>\n\u003Cp>⑥其他建设用地，即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u003C\u002Fp>\n\u003Cp>\u003Cimg src=\"https:\u002F\u002Ffile.sinosite.com.cn\u002Fsinosite-file\u002Fnews\u002Fold\u002F20220815\u002F19fb41c20efac68b1ac0b6fb951243f9.png\" alt=\"\">\u003C\u002Fp>\n\u003Cp>二、农地转为文旅用地的相关政策\u003C\u002Fp>\n\u003Cp>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指出：\u003C\u002Fp>\n\u003Cp>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u003C\u002Fp>\n\u003Cp>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u003C\u002Fp>\n\u003Cp>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u003C\u002Fp>\n\u003Cp>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文件要求：\u003C\u002Fp>\n\u003Cp>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u003C\u002Fp>\n\u003Cp>2017年12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要求：\u003C\u002Fp>\n\u003Cp>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u003C\u002Fp>\n\u003Cp>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u003C\u002Fp>\n\u003Cp>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u003C\u002Fp>\n\u003Cp>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国土资函【2018】8号，文件要求：\u003C\u002Fp>\n\u003Cp>现延长《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的适用期限至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有效期截止，即2020年11月25日。\u003C\u002Fp>\n\u003Cp>\u003Cimg src=\"https:\u002F\u002Ffile.sinosite.com.cn\u002Fsinosite-file\u002Fnews\u002Fold\u002F20220815\u002F5e20743369d79ee9e2b4ced99fc64287.png\" alt=\"\">\u003C\u002Fp>\n\u003Cp>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u003C\u002Fp>\n\u003Cp>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u003C\u002Fp>\n\u003Cp>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u003C\u002Fp>\n\u003Cp>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u003C\u002Fp>\n\u003Cp>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u003C\u002Fp>\n\u003Cp>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u003C\u002Fp>\n\u003Cp>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u003C\u002Fp>\n\u003Cp>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u003C\u002Fp>\n\u003Cp>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u003C\u002Fp>\n\u003Cp>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u003C\u002Fp>\n\u003Cp>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u003C\u002Fp>\n\u003Cp>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u003C\u002Fp>\n\u003Cp>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u003C\u002Fp>\n\u003Cp>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u003C\u002Fp>\n\u003Cp>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u003C\u002Fp>\n\u003Cp>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u003C\u002Fp>\n\u003Cp>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u003C\u002Fp>\n\u003Cp>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u003C\u002Fp>\n\u003Cp>四、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u003C\u002Fp>\n\u003Cp>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u003C\u002Fp>\n\u003Cp>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u003C\u002Fp>\n\u003Cp>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u003C\u002Fp>\n\u003Cp>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u003C\u002Fp>\n\u003Cp>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u003C\u002Fp>\n\u003Cp>六、各级政府审批\u003C\u002Fp>\n\u003Cp>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u003C\u002Fp>\n\u003Cp>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u003C\u002Fp>\n\u003Cp>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u003C\u002Fp>\n\u003Cp>七、办理征地手续\u003C\u002Fp>\n\u003Cp>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u003C\u002Fp>\n\u003Cp>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u003C\u002Fp>\n\u003Cp>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u003C\u002Fp>\n\u003Cp>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u003C\u002Fp>\n\u003Cp>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u003C\u002Fp>\n\u003Cp>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u003C\u002Fp>\n\u003Cp>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u003C\u002Fp>\n\u003Cp>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u003C\u002Fp>\n\u003Cp>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u003C\u002Fp>\n\u003Cp>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u003C\u002Fp>\n\u003Cp>十、开始建设适用土地\u003C\u002Fp>\n\u003Cp>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u003C\u002Fp>\n",{"items":17,"total":50,"pageNum":51,"pageSize":52},[18,24,31,37,43],{"id":19,"articleNo":20,"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21,"summary":21,"publishTime":22,"isTop":12,"isHot":12,"isRecommend":12,"viewCount":23,"collectCount":14,"updateTime":22},"1000000000000001218","74462","“高效化、低干扰”！在产企业如何开展雨污管网整治","2025-05-04T13:51:29+08:00",893,{"id":25,"articleNo":26,"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27,"summary":28,"publishTime":29,"isTop":12,"isHot":12,"isRecommend":12,"viewCount":30,"collectCount":14,"updateTime":29},"1000000000000001210","7445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2025-02-25T15:30:18+08:00",774,{"id":32,"articleNo":33,"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34,"publishTime":35,"isTop":12,"isHot":12,"isRecommend":12,"viewCount":36,"collectCount":14,"updateTime":35},"1000000000000001202","74446","创意图表","2025-01-19T16:03:06+08:00",1008,{"id":38,"articleNo":39,"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40,"publishTime":41,"isTop":12,"isHot":12,"isRecommend":12,"viewCount":42,"collectCount":14,"updateTime":41},"1000000000000001170","74414","20个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和15个创新技术","2024-09-12T19:47:02+08:00",2786,{"id":44,"articleNo":45,"categoryId":7,"categoryName":8,"title":46,"publishTime":47,"isTop":12,"isHot":12,"isRecommend":12,"viewCount":48,"collectCount":14,"updateTime":49},"1000000000000001156","74400","地下水质量保护标准+针对土壤调查与修复工作地下水专家问答26条","2024-07-31T18:44:07+08:00",21,"2024-08-06T20:27:23+08:00",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