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水监测在污染场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 发布：2022-05-06
- 栏目：技术讨论

## 正文

**内容提要**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行业长期存在“重土轻水”的现象，实际上土壤和地下水共同构成了有机统一的地下环境，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之间存在密切的物质交换，因此充分掌握目标场地的地下水污染状况对于场地环境管理以及修复后地块的安全利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专论讨论了地下水监测在整个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四方面作用，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污染场地地下水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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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修复行业中的“重土轻水”问题**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行业长期存在“重土轻水”的问题，并在我国场地管理工作的不同阶段均有体现。

**1)在场地调查阶段**，一些调查单位为降低调查成本倾向于回避地下水采样监测。

**2)在风险评估阶段**，个别从业者认为地下水不作饮用水源就不存在人体暴露途径，在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过程中可忽视地下水中的超标污染物。然而，除了“饮用地下水途径”外，地下水中的挥发性污染物还会挥发进入室内或室外空气，最终产生人群暴露.

**3)在修复方案编制阶段**，一些方案编制单位以“地下水不饮用”或其他理由回避本应进行的地下水修复工作。

**4)在修复效果评估阶段**，由于HJ 25.6-2019规定了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周期为2年，而部分业主出于让地块尽快上市开发的考虑倾向于缩短修复效果评估周期或降低监测频率。

上述不合理现象会给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埋下潜在隐患，为污染地块未来的安全利用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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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和地下水共同构成了有机统一的地下环境**

土壤和地下水2种介质间存在频繁密切的物质交换，土壤和地下水是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浅层地下环境。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2种介质间存在界面分配、物理迁移、化学反应、生物降解等多种相互作用机制。因此，在污染场地修复中不应将土壤和地下水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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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监测在污染场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地下水监测更容易揭示地层中的污染状况。**对于地质状况复杂或污染严重的场地，仅依靠土壤监测可能会遗漏重污染区。与土壤不同，地下水是一种流体，故地下水系统是一个不断循环流动的动态开放系统。单个地下水监测点的空间代表性远高于单个土壤监测点。

**2）地下水监测是检验场地修复效果的重要标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主要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项技术指南《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和《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来进行。由于可能出现地下水修复后污染物浓度反弹或拖尾的现象，HJ 25.6-2019将修复达标初判期和修复效果评估期均定为1年。某些污染场地的业主急于进行修复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常常回避地下水修复或压缩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的时间周期。由于土壤和地下水间存在紧密的污染物质量交换关系，地下水中检出的高浓度污染物通常反映了地层中可能还存在未清理完全的污染物，如残留相非水相有机液体或吸附在沉积物内的污染物。相对于土壤的高度非均质性，地下水监测数据的空间代表性更强，更容易揭示地层中残余的污染物状况，特别是VOCs污染场地。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和从业者充分重视修复过程评估阶段及修复效果验收评估阶段的地下水监测工作。

**3）地下水监测可直接指示污染物的越界迁移风险。**防范污染越界是污染场地管理的一项核心任务。在国内，污染越界问题对于在产企业尤为重要。对在产企业厂区边界的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并评估是否存在污染越界问题，应当作为在产企业土壤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建议环境管理部门将这部分工作纳入在产企业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的常规工作。

**4）地下水监测可实现长期多次监测且更容易反映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规律。**若要进行多次采样调查，地下水监测的成本远低于土壤。因此，地下水监测更适用于在产企业自行监测等长期多次的监测工作。另外，同一口地下水监测井的长期监测数据可直接反映地层污染状况的时间变化规律，而土壤监测却很难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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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地下水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地下水常规监测指标与污染场地常见污染物种类不匹配。**不少调查单位开展场地初步调查仅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39项常规指标作为地下水监测因子。实际上，这39项常规指标中的大部分都与工业场地常见污染物无关。以GB/T 14848 -2017中的39项常规指标作为场地初步调查中的地下水监测因子，既会遗漏很多工业场地常见的污染物，又会额外检测很多与污染场地不相关的指标。因此，建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尽快出台针对污染场地的地下水监测因子清单，以期涵盖工业场地的主要污染物，且排除非必要的监测因子。

**2）GB/T 14848-2017中的标准值不完全适用于污染场地管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是由原国土资源部联合水利部共同制定，用于评价地下水本身质量，而并非用于衡量人类活动对地下水质量的影响。地下水质量的影响因素复杂，包含天然成因和人为成因。污染场地管理则主要关注人为成因导致的场地尺度地下水污染，而该标准更多关注综合了天然成因和人为成因的区域大尺度地下水质量。因此，标准中每项指标的标准值并不完全适用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

另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93项指标(包括39项常规指标和54项非常规指标)遗漏了一些工业场地应重点关注的污染物。如未给出总石油烃、甲基叔丁基醚、苯胺类、1,2-二氯乙烷、氯乙烷、1,2,3-三氯丙烷、苊、菲、芘、芴、2-甲基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等指标的标准值，在调查评估时只能参考国内地方标准或国外标准，不利于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标准统一。

因此，建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针对污染场地来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指标项目的选取及各指标标准值的制定应借鉴国内外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思路，并结合我国污染场地地下水特征污染物类型，以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成果来进行。

**3）地下水采样监测的规范性仍需加强。**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另外，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和《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也对污染场地地下水监测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然而，在开展实际监测时，部分单位并不能严格遵守这些指南的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包括：监测井数量不足；监测井位置选取不合理；监测井建设不够规范；监测井建设信息和记录表缺失；洗井操作不规范或未进行洗井操作；洗井记录缺失；采样操作不规范；缺少现场参数的测试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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