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那些事儿


- 发布：2022-03-26
- 栏目：报告资料

## 正文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1.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4.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3.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该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三）《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重点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隐患排查工作流程：

![](https://file.sinosite.com.cn/sinosite-file/news/old/20220326/4f3a1070a66cc7697169636e7287971f.png)

**（三）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按照规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自行监测工作流程：

![](https://file.sinosite.com.cn/sinosite-file/news/old/20220326/2f94ec303b30e46c95b9cfd839e8e0c3.png)

**（四）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义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五）新改扩建项目开展相关调查**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六）防范拆除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和修复相关活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4.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2.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3.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普查、详查、调查的；

2.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监督检查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4.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

5.在对相关评估报告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的；

2.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3.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4.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未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5.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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