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news-1000000000000000720":3,"session-user":15,"\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4&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6},{"id":4,"articleNo":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8,"content":9,"publishTime":10,"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1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10,"contentHtml":14},"1000000000000000720","761","1000000000000000024","报告资料","GSR公开课：场地修复效果评估制度、方法及核心要点","报告主要从场地效果评估制度背景、政策制度要求、效果评估要点、未来走向判断四个方面对场地修复效果评估制度、方法及核心要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背景介绍从效果评估的概念出发，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总结了我国效果评估发展的三阶段历程；政策制度要求从国家现行的管理要求、技术导则入手，阐述了效果评估导则的一般要求和高关注点；效果评估要点主要从基本格式要求、相对薄弱内容、容易疏忽环节、容易遗漏内容、不确定内容与解决等五方面对效果评估的核心要点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基于多年管理和实践经验，总结凝练了效果评估的突出短板，并研判了效果评估制度未来发展方向。\n\n**课程内容：**\n\n# 一、背景介绍\n\n本章节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一般概念、时间阶段、表现形式以及效果评估评价进程进行了详细介绍。\n\n**（一）一般概念**\n\n**1****、从政策制度视角分析**\n\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从事以上三十五条涉及内容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活动结果负责”。\n\n**2****、从发展演变历程视角分析**\n\n传统理解：2015、2016年以前，开展了“有形市场层面”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内容即工程量、项目金额的验收，但是缺乏技术指标的验收。\n\n环保备案：2015、2016年开始进行环保备案，强化了污染物管理的环保管理部门的“参与”制度，但存在项目参与多方的互相“甩锅”现象。因此，该阶段仅属于形式上备案。\n\n效果评估：《导则》中有关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分析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罗列，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然而整体性效果评估仍然相对较弱。\n\n**（二）时间阶段、主要形式**\n\n2012年之前：基本上没有成型的制度性约束和模式；\n\n2012～20018：开始了项目合同工程内容验收，但技术指标内容依旧不完善，并开始了备案制度的实施；\n\n2019.1.1起：在土壤法、HJ 25.5和HJ 25.6的依托下，开始实施较为完整的“纯”技术指标评估制度，并引入了“概念模型”。\n\n“结果”的“验收证明”，存在极大的技术障碍、不确定性、复杂性、名义上的责任相互制约问题。\n\n**（三）效果评估演变进程**\n\n2012年之前：土壤修复技术处于学习、探索阶段；\n\n2012～2018：借鉴有形市场工程验收形式、部分地方引入备案制度，形成相对完整的专家评审验收；\n\n2019.1.1起：将相对成熟的场调技术引入效果评估中；经验的积累形成资料审核；水文地质概念的逐步强化，引入概念模型；总体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纯”技术指标评估制度性的设计，并明确了备案制度。\n\n然而目前框架体系尚未成熟（风险评估、制度性缺陷、大部分技术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结果”的“验收证明”依旧存在极大的技术障碍、不确定性、复杂性、形式上的责任相互制约。\n\n**二、政策制度要求**\n\n**（一）法律形式、政策要求**\n\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分别就效果评估备案和管理等流程提出相关要求。\n\n注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n\n**（二）效果评估标准**\n\n效果评估现行标准主要包括《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和其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分级评审文件。\n\n**（三）效果评估导则要求**\n\n**1****、效果评估技术导则相关要求**\n\n效果评估导则规定了效果评估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明确提出效果评估工作内容包括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等，通过综合评估得出管控或修复效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结论，并提出后续管理要求。\n\n应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进度，以及掌握的地块信息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为制定效果评估布点方案提供依据。这就表明概念模型应与施工组织方案同时编制并动态更新，至少包含施工前与施工后两个层次。\n\n布点方案包括效果评估的对象和范围、采样节点、采样周期和频次、布点数量和位置、检测指标等内容。目前效果评估通常在工程结束后开展1个频次的样品采集，但针对分阶段、分区块开展的管控或修复工程，如果能分阶段开展效果评估，则能及时把握每个关键节点，有利于最终效果的综合评估。\n\n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可采用逐一比对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n\n**2****、****HJ25.6****相关要求**\n\n《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中提出可以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u002FT 14848-2017）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作为评估标准值，并对长期环境监测与评价提出相关要求。\n\n**3****、土壤法相关要求**\n\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提出，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第四十一条提出，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n\n**（四）评审制度设计**\n\n效果评估的程序分为市级初审和省级终审，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论证方案、监理方案、效果评估方案等文件开展，评审专家由土壤管理、土壤修复技术、水文地质、分析检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n\n**（五）高关注点**\n\n效果评估评审过程中，不同领域的专家关注的要点有所差异，其中水文地质领域专家重点关注水文地质条件及影响、概念模型；分析检测领域专家重点关注检测项目的全面性等；土壤管理领域专家重点关注全过程关键环节对政策、制度、规范等的把握；土壤修复领域专家重点关注土壤修复目标值、是否产生显著的二次污染、全流程技术内容评价方式等。\n\n**三、效果评估要点**\n\n**（一）基本格式要求**\n\n效果评估的工作内容与程序可以参考效果评估导则开展，包括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风险管控与效果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和编制效果评估报告5个关键环节。\n\n**（二）相对薄弱内容**\n\n根据已有项目实践经验，已开展的效果评估工作通常在以下环节存在疏漏：\n\n（1）前期工作回顾往往是简单罗列；\n\n（2）对管控或修复过程中合同、变更协议等文件的梳理不够清晰；\n\n（3）前期资料缺失或缺少必要的专家评审；\n\n（4）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流于形式；\n\n（5）样品的采集与分析不足。\n\n**（三）容易忽视环节**\n\n（1）证明材料准备不全面；\n\n（2）技术细节把握不到位；\n\n（3）环境监测要求不明确。\n\n**（四）容易遗漏内容**\n\n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往往缺少必要的专项论证。\n\n**（五）不确定内容与解决**\n\n（1）风险评估\n\n目前的风险评估工作过于程式化，不能体现场地实际情况，且通常在风险评估后仍然选择GB36600作为修复目标值或评估标准值。\n\n（2）更新地块概念模型\n\n建议借鉴效果评估导则相关要求，采用列表法或绘制变化图，来清晰直观的展示修复前、后地块概念模型的变化情况。\n\n（3）危废鉴别的必要性\n\n尽可能开展鉴定，以满足后续工作需求。\n\n**四、未来走向判断**\n\n（1）制定污染地块的地下水标准\n\n（2）制定全程序效果评估\n\n（3）完善技术细节\n\n（4）强化长效监管","2022-03-26T14:15:50+08:00","N",1668,0,"\u003Cp>报告主要从场地效果评估制度背景、政策制度要求、效果评估要点、未来走向判断四个方面对场地修复效果评估制度、方法及核心要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背景介绍从效果评估的概念出发，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总结了我国效果评估发展的三阶段历程；政策制度要求从国家现行的管理要求、技术导则入手，阐述了效果评估导则的一般要求和高关注点；效果评估要点主要从基本格式要求、相对薄弱内容、容易疏忽环节、容易遗漏内容、不确定内容与解决等五方面对效果评估的核心要点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基于多年管理和实践经验，总结凝练了效果评估的突出短板，并研判了效果评估制度未来发展方向。\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课程内容：\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h1>一、背景介绍\u003C\u002Fh1>\n\u003Cp>本章节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一般概念、时间阶段、表现形式以及效果评估评价进程进行了详细介绍。\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一）一般概念\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1\u003C\u002Fstrong>**、从政策制度视角分析**\u003C\u002Fp>\n\u003Cp>《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从事以上三十五条涉及内容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活动结果负责”。\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2\u003C\u002Fstrong>**、从发展演变历程视角分析**\u003C\u002Fp>\n\u003Cp>传统理解：2015、2016年以前，开展了“有形市场层面”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内容即工程量、项目金额的验收，但是缺乏技术指标的验收。\u003C\u002Fp>\n\u003Cp>环保备案：2015、2016年开始进行环保备案，强化了污染物管理的环保管理部门的“参与”制度，但存在项目参与多方的互相“甩锅”现象。因此，该阶段仅属于形式上备案。\u003C\u002Fp>\n\u003Cp>效果评估：《导则》中有关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分析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罗列，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然而整体性效果评估仍然相对较弱。\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二）时间阶段、主要形式\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2012年之前：基本上没有成型的制度性约束和模式；\u003C\u002Fp>\n\u003Cp>2012～20018：开始了项目合同工程内容验收，但技术指标内容依旧不完善，并开始了备案制度的实施；\u003C\u002Fp>\n\u003Cp>2019.1.1起：在土壤法、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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