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年国土整治制度变迁


- 发布：2022-02-09
- 栏目：报告资料

## 正文

国土整治的探索、孕育、发展是对自然资源利用和改造的过程，其主要目标、内容取决于国家经济、政治与其发展水平。国土整治早期也称为土地利用工程，它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与改造治理的综合工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国土整治工作（图1）。土地改革期间，南泥湾大生产等垦荒工程奠定了我国农用地整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垦国营农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1981年4月2日，中央书记处第97次会议做出决定，要求搞好我国的国土整治，这是中央第一次就国土整治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借鉴国外国土整治的相关经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围绕国土整治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探索。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国务院相关部门立足各自职责，分别开展了各类专项国土整治工作，如国土资源部主导开展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部统筹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不管是土地整理 、复垦、开发、修复等单一类型的土地整治，还是土地综合整治， 都是国土整治。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国土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国土整治，加快修复国土功能，提高国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益，已然是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综合平台和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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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国前解放区的土地开垦**

解放前，党中央指示八路军359旅到延安东南的南泥湾地区屯田垦荒。1940年2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开展生产运动的指示》：要求全军“一面战斗、一面生产、一面学习。”八路军野战政治部也发出《关于生产运动的指示》。1941年春，中共中央带队技术人员来到南泥湾，对南泥湾的山、水、林、路各方面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详细考察了南泥湾的气候环境及其农作物的生长情况。之后，各部队在南泥湾地区相继展开了大生产运动。在整个陕甘宁大生产时期，陕甘宁边区开荒面积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到1944年已经开荒100万亩荒地，比1937年增加了5倍左右，粮食总产量从 1937 年的 126 万石增加到 1945 年 的 160 万石。此外，南泥湾建设也考虑到了合理的土地规划和分配，如农地的开垦，林地、牧地的划留，沟渠、贮水、防冲的设置，以及居住地的划归布置，从而达到既美观又合理，既合理又便利的效果。经过几年的艰苦奋斗，南泥湾大生产使陕甘宁地区逐步实现了丰衣足食，支援了边区建设，为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贡献。

**二**

**新中国时期的国营垦荒与农田水利建设**

01

 **国营垦荒**

土地开发与垦荒事业是社会生产和社会救济的重要措施，更是中国共产党应对时局，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基础，其主要目标是增加农地面积和农产品产量，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土整治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主席曾明确指出：抓好黑龙江三江平原的开发，是发展社会主义大农业的一项伟大战略决策；抓国营农场，黑龙江是重点。 自1947年，党中央决定在东北建立第一批国营农场，并对国营农场的性质和任务做了初步探索。这是我国第一次尝试以国营农场大规模开发建设为重点，以向国家提供商品粮为目的，进行的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业实践。这批农场的诞生使黑龙江农垦区初具规模，为后来我国的国营农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发展落后、农业生产供给不足，亟需大力发展农业以满足粮食需求，但由于缺乏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等支持，在战后艰难起步的土地开垦工作道路是极不平坦的，开荒事业举步维艰。20世纪50年代，由苏联提供全部农机设备，派来不同层次专家援建的国营友谊农场，是新中国第一个按照先勘探、后设计、再开荒的科学程序建立的大型机械化国营农场，开荒当年获得丰收。友谊农场的建立，引入了土地整理的技术与经验；为中国大规模建设国营农场培养、锻炼和输出大批经营管理干部和技术人才，提供了大量农业技术和良种；并在建场规划、开荒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对全国国营农场建设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在成功建立友谊农场并取得收益后，根据国家计划调控指导，逐渐在全国范围内的荒滩进行土地整理、兴办农场。建国后三十年，是我国开荒最多的一个时期，东北、新疆、云南、黄泛区、海南岛等地进行了多次专业性和区域性的土地勘察和开发利用规划设计，垦荒近3.4×107ha，兴建了一大批国营农场，为我国此后的农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撑。

02

**农田水利建设**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灌溉面积仅1.6×107ha，约占当时耕地面积的16.3%，人均占有灌溉面积近0.03ha。薄弱的农田水利设施、低下的防洪能力在自然灾害面前不堪一击，农田水利建设与土地整理工作由此展开，当时国土整治主要围绕农田水利建设如何促进粮食生产，保障农业产量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提出，全国农田水利建设仍以防洪、排水和灌溉为首要任务，拉开了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快速推进的序幕。1952年，为了增加农业生产潜力，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其中较大的农田灌溉工程如陕西省整理扩充泾、渭、洛等灌渠工程，以及苏北灌溉总渠和东北的东辽河、盘山、查哈阳、前郭旗等四大灌区。随着“一五”计划全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我国在继续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国土整治也围绕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展开。1955年10月后，在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下，出现了增加农业生产和兴修农田水利的热潮。各地农田水利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对各地在战胜严重的洪、涝、旱灾害并保证农业增产起到了很大作用。红旗渠是20世纪60年代河南省林县人民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历时10年建造起来的一条人工天河。整个工程有干、支渠共595条，全长1500多千米。还修建小型水库48座，塘堰300多座。同时还建立了大量的交叉建筑物。工程量十分浩大，观者无不为之震惊。

三十年间，全国基本上建成稳产高产农田近3.4×107ha和各种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万亩以上灌区5200多处，灌溉面积从建国初期的1.6×107ha增加到4.7×107ha，初步治理了易涝地1.7×107ha，占易涝面积的76%；改良盐碱地4×106ha，改良瘠薄红黄壤地2×106ha；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105km2，约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1/4，其中修建水平梯田7.2×106ha，建设坝地8.8×105ha，修建各类水库8.6万座，库容4.13×1011m3，修建水闸25000多座，对促进我国农业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我国国土整治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三**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改革开放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提高了我国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加强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同时也开始重视损毁土地复垦，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成为主要关注点。

01

 **农业综合开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首先在农村拉开，改革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粮食产量大幅提高。从1988年起，国务院设立农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取的耕地占用税进行集中使用管理，专项且重点用于支持粮食、棉花、糖料等农业主产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进一步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988年，在我国东北地区的松辽平原、三江平原区的辽吉黑及内蒙古东四盟等4省（区），以及黄淮海平原区的冀鲁豫皖苏等5省和新疆棉花生产基地、广西和云南糖料生产基地及浙江省等13个省（区），组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1989年，国家又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资金和耕地占用税支出，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四川、湖南、湖北、江西等4省，以及宁夏、内蒙古河套灌区的粮食主产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0年，项目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陕西、山西、甘肃、青海、贵州、福建、广东、海南、北京、天津、重庆等非粮食主产区中的主要粮食产区县。全国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全面铺开，且以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按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逐年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农发资金投资规模，并通过申请世行（亚行）贷款和中国农业银行贴息贷款，开展了大规模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后为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199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提出实行“两个转变”和“两个着力、两个提高”指导战略，要求农业开发由过去的“开荒、改田、增粮”转移到更加注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上来。从2006年起，农业综合开发更加注重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农业造血功能和惠农增收。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强基固本和生态建设并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在保证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进一步促进惠农增收可持续发展。

02

**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入快车道，各项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加上生态退耕战略的实施，全国耕地资源数量一度锐减，1999—2004年年均净减少1.33×106 hm2以上。为了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的开发整理，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在国内提出了土地整理的概念，对土地开发整理进一步推进。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整理”法律地位，提出“国家实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规定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提高土地成本，限制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同年，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合并组建原国土资源部，随之成立了负责土地整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从此土地整理工程走上了蓬勃发展之路，这是实现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需要，也是党中央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出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原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开始实行规划管制。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并要求定期考核地方政府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耕地保护的法律地位，并于2006年部署了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虽然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起步较晚，但当前我国的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并逐渐走上了健康、协调和有序的发展道路。

03

**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是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化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实现藏粮于地的先决条件。改革开放后，国家主要经历了农田建设“数量”为主时期和农田建设“数量” “质量”并重时期。1979年，原农业部恢复设立土地利用局，其核心业务是以行政审批控制耕地改变用途、遏制耕地快速减少。1986年，国务院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强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标志着我国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进入法治轨道。1992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确认了基本农田概念。1994年，国务院颁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土地整理成为一项国家事业。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提出优先开展基本农田整理。

“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农田建设进入了“数量”“质量”并重时期。2008年11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抓紧实施粮食战略工程，推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建设，加快落实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并在会上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2009年7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率先在全国启动了首批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期间再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201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8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的战略目标。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和原农业部联合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金、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同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国“一张图”，农田建设逐步实现了由重视“数量”向“数量”“质量”并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成功跨越。

04

**土地复垦**

20世纪80年代之前，土地复垦还处在空白时期，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土地复垦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个别企业自发组织进行矿山的复垦，当时的土地复垦多是零散进行，且没有科学规划，由于研究目标、复垦工程方案比较单一，因此土地复垦的成效不是很大。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一阶段，“国土整治”是对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全域内的一切资源包括人口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整治开发保护，目的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生态之间的关系。国家开始关注国土生态问题，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开始关注矿山生态修复问题，解决水土流失等国土生态破坏问题。在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发展，更加重视对土地生态的修复工作，国家逐渐意识到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是实现矿区经济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一些国外土地复垦的先进经验开始引入中国，促使我国土地复垦的政策和技术开始发展，一些法律也涉及到土地复垦的边缘，中国土地复垦制度体系开始逐步建立起来。198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复垦规定》明确复垦规划设计的编制要求，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道路。

在《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之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全国积极有力地推动土地复垦工作，例如在安徽淮北、江苏铜山、河北唐山和河南平顶山建立了国家土地复垦示范基地，并对一些土地复垦的优秀先进单位进行表彰，促进了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大规模的实践，掀起了第一个矿区土地复垦的高潮。2006年颁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2007年出台《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要求等进一步进行明确，从而使土地复垦有了很好的抓手，促进了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的重视。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标志着土地复垦工作进入一个全新阶段。随后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构建了我国土地复垦的基本制度框架。

**四**

****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国土整治和山水工程****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定义为“保护、可持续管理和恢复自然的或改变的生态系统的行动，这些行动能有效和适应性地应对社会挑战，同时提供人类福祉和生物多样性利益”。新时代以来，一系列重要政策聚焦于国土整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简称“山水工程”），贯彻NbS的理念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01

 **国土整治**

早期的国土整治以开发和利用为中心环节，重在促进社会经济生产效益的最大化。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资源过量消耗、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显，生态文明建设得到高度重视，国土整治更注重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资源的有效利用，中心环节转向国土治理和保护，更加强调对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与修复。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编制实施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2017年2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部署了全面协调和统筹推进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综合整治和区域联动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即“四区一带”）和海岛地区为重点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开展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乡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农村地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耕地质量，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脆弱和退化严重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以自然修复为主，加大封育力度，适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建设绿色矿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国土整治针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中产生的问题，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综合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多种措施，修复国土空间功能，提升国土空间质量，促进国土空间有序开发的活动，成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美丽生态国土的总平台。从重“开发”向重“整治”的转变，表明国土整治与时代的发展要求紧密相连。

02

 **山水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修复的核心理念转变为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016—2021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共同批复了4批3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山水工程是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和活动。山水工程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生态问题。在解决区域生态问题的基础上，部分工程试点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相结合，在生态修复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提出了到2035年推进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主要目标，以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2021年2月，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重点支持“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03

**节约集约用地**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破解发展进程中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由之路。从计划经济时期节约用地政策的初步探索，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再到节约集约用地系列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在几十年的发展中逐渐成熟，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成效不断显现。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实施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标志着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的基本确立。党的十八大以后，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步入不断完善的新阶段。2012 年《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综合提出确定以“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为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2014年5 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体系。2014 年9 月，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大以后，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和湖北等地节约集约用地涌现大量的创新实践。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进行了修正，对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条款做出了更新。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节约集约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从法治层面确立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理念。

04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旨在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有效破解当前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土地整治要素手段单一化的现状，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在当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不仅可以严防违法占用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还能全面开源引活水，开展“二调”非耕地、“三调”非耕地、分区规划非建设用地等“三非”地块和老旧废弃果园的复垦工作，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到实处。2018年9月，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最高环保荣誉——“地球卫士奖”。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整体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安排，确保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顺利开展。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发布，446个项目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主要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为主，整合各方面资金，实现多赢的局面。

**五**

**结 语**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土整治工作，解决了农业化时期的“吃饭问题”，强化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改善了工业化时期的“发展问题”，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集聚效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土整治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化的国土整治是“对人与国土关系的再调适”，需顺应时代背景向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转型。国土整治要以提高国土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国土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态景观环境为主要目的，利用整理、开发、修复、治理和保护等一系列手段，通过“山水林田湖草沙城”综合整治提升人类生活和生产条件、保育生态空间，最终促进人与自然可持续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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