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news-1000000000000000610":3,"session-user":15,"\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4&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6},{"id":4,"articleNo":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8,"content":9,"publishTime":10,"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1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10,"contentHtml":14},"1000000000000000610","645","1000000000000000024","报告资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n\n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n\n　　生态环境部部长\n\n　　公安部部长\n\n　　交通运输部部长\n\n　　2021年11月30日\n\n**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n\n**第一章　总　则**\n\n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http:\u002F\u002Fwww.mee.gov.cn\u002Fywgz\u002Ffgbz\u002Ffl\u002F202004\u002Ft20200430_777580.shtml)》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n\n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n\n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n\n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n\n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n\n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n\n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n\n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n\n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n\n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n\n　　**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n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n\n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n\n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n\n　　**第八条**  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n\n**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n\n **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n\n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n\n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n\n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n\n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n\n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n\n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n\n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n\n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n\n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n\n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n\n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n\n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n\n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n\n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n\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n\n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n\n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n\n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n\n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n\n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n\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n\n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危险货物相关标准确定危险废物对应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编号等，并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危险废物，依法签订运输合同。\n\n　　采用包装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妥善包装，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识别标志。\n\n　　装载危险废物时，托运人应当核实承运人、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待转移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的相关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不予装载。装载采用包装方式运输的危险废物的，应当确保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承运人。\n\n**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n\n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的危险废物转移等备案信息填写、运行。\n\n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n\n　　**第十六条**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n　　使用同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n　　**第十七条**  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n\n　　**第十八条**  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n\n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n\n　 **第十九条**  对不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计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n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n\n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n\n**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n\n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n\n　　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程序。\n\n　　**第二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n\n　　（一）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n\n　　（二）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n\n　　（三）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n\n　　（四）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n\n　　移出人应当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中提出拟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n\n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的申请材料。\n\n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n\n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n\n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n\n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n\n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不同意转移的，应当说明理由。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等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n\n　　**第二十七条**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废物代码，重量（数量），移出人，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n\n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但不得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n\n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n\n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n\n　　（一）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n\n　　（二）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n\n　　（三）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n\n**第五章  法律责任**\n\n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n\n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n\n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n\n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n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n\n**第六章　附　则**\n\n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n\n　　（一）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n\n　　（二）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n\n　　（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n\n　　（四）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货物的收货人。\n\n　　（五）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担任。\n\n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2021-12-07T14:21:25+08:00","N",1409,0,"\u003Ch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u003C\u002Fh1>\n\u003Cp>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u003C\u002Fp>\n\u003Cp>　　生态环境部部长\u003C\u002Fp>\n\u003Cp>　　公安部部长\u003C\u002Fp>\n\u003Cp>　　交通运输部部长\u003C\u002Fp>\n\u003Cp>　　2021年11月30日\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一章　总　则\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一条\u003C\u002Fstrong>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u003Ca href=\"http:\u002F\u002Fwww.mee.gov.cn\u002Fywgz\u002Ffgbz\u002Ffl\u002F202004\u002Ft20200430_77758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opener 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003C\u002Fa>》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条\u003C\u002Fstrong>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u003C\u002Fp>\n\u003Cp>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u003C\u002Fp>\n\u003Cp>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三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u003C\u002Fp>\n\u003Cp>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四条\u003C\u002Fstrong>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u003C\u002Fp>\n\u003Cp>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u003C\u002Fp>\n\u003Cp>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五条\u003C\u002Fstrong>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六条\u003C\u002Fstrong>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u003C\u002Fp>\n\u003Cp>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七条\u003C\u002Fstrong>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八条\u003C\u002Fstrong>  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九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u003C\u002Fp>\n\u003Cp>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条\u003C\u002Fstrong>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u003C\u002Fp>\n\u003Cp>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u003C\u002Fp>\n\u003Cp>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u003C\u002Fp>\n\u003Cp>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u003C\u002Fp>\n\u003Cp>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u003C\u002Fp>\n\u003Cp>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一条\u003C\u002Fstrong>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u003C\u002Fp>\n\u003Cp>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u003C\u002Fp>\n\u003Cp>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u003C\u002Fp>\n\u003Cp>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u003C\u002Fp>\n\u003Cp>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u003C\u002Fp>\n\u003Cp>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二条\u003C\u002Fstrong>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u003C\u002Fp>\n\u003Cp>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u003C\u002Fp>\n\u003Cp>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u003C\u002Fp>\n\u003Cp>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三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危险货物相关标准确定危险废物对应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编号等，并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危险废物，依法签订运输合同。\u003C\u002Fp>\n\u003Cp>　　采用包装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妥善包装，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识别标志。\u003C\u002Fp>\n\u003Cp>　　装载危险废物时，托运人应当核实承运人、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待转移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的相关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不予装载。装载采用包装方式运输的危险废物的，应当确保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承运人。\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十四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的危险废物转移等备案信息填写、运行。\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五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六条\u003C\u002Fstrong>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u003C\u002Fp>\n\u003Cp>　　使用同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七条\u003C\u002Fstrong>  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八条\u003C\u002Fstrong>  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u003C\u002Fp>\n\u003Cp>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十九条\u003C\u002Fstrong>  对不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计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u003C\u002Fp>\n\u003Cp>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二十一条\u003C\u002Fstrong>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u003C\u002Fp>\n\u003Cp>　　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程序。\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二条\u003C\u002Fstrong>  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u003C\u002Fp>\n\u003Cp>　　（一）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u003C\u002Fp>\n\u003Cp>　　（二）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u003C\u002Fp>\n\u003Cp>　　（三）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u003C\u002Fp>\n\u003Cp>　　（四）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u003C\u002Fp>\n\u003Cp>　　移出人应当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中提出拟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u003C\u002Fp>\n\u003Cp>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的申请材料。\u003C\u002Fp>\n\u003Cp>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三条\u003C\u002Fstrong>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四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五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六条\u003C\u002Fstrong>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不同意转移的，应当说明理由。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等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七条\u003C\u002Fstrong>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废物代码，重量（数量），移出人，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u003C\u002Fp>\n\u003Cp>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但不得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u003C\u002Fp>\n\u003Cp>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二十八条\u003C\u002Fstrong>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u003C\u002Fp>\n\u003Cp>　　（一）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u003C\u002Fp>\n\u003Cp>　　（二）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u003C\u002Fp>\n\u003Cp>　　（三）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五章  法律责任\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二十九条\u003C\u002Fstrong>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u003C\u002Fp>\n\u003Cp>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u003C\u002Fp>\n\u003Cp>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三十条\u003C\u002Fstrong>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003C\u002Fp>\n\u003C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六章　附　则\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三十一条\u003C\u002Fstrong>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u003C\u002Fp>\n\u003Cp>　　（一）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u003C\u002Fp>\n\u003Cp>　　（二）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u003C\u002Fp>\n\u003Cp>　　（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u003C\u002Fp>\n\u003Cp>　　（四）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货物的收货人。\u003C\u002Fp>\n\u003Cp>　　（五）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担任。\u003C\u002Fp>\n\u003Cp>　　\u003Cstrong>第三十二条\u003C\u002Fstrong>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u003C\u002Fp>\n",null,{"items":17,"total":49,"pageNum":50,"pageSize":51},[18,24,30,37,43],{"id":19,"articleNo":20,"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1,"publishTime":22,"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23,"collectCount":13,"updateTime":22},"1000000000000001141","74385","一图读懂 |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2004-2024年）","2024-05-18T23:03:36+08:00",1421,{"id":25,"articleNo":26,"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7,"publishTime":28,"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29,"collectCount":13,"updateTime":28},"1000000000000001138","74382","专家解读 |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新阶段","2024-05-09T16:28:47+08:00",1101,{"id":31,"articleNo":32,"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33,"publishTime":34,"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35,"collectCount":13,"updateTime":36},"1000000000000001128","74372","生态环境部召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2024-04-13T23:23:53+08:00",1431,"2024-04-22T20:19:06+08:00",{"id":38,"articleNo":39,"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40,"publishTime":41,"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4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41},"1000000000000001125","7436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之采样方案的上传","2024-04-12T21:15:55+08:00",1801,{"id":44,"articleNo":4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46,"publishTime":47,"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48,"collectCount":13,"updateTime":47},"1000000000000001123","74367","使用surfer绘制地下水流场图","2024-04-12T19:53:44+08:00",6813,1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