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等评审管理指南（穗环〔2021〕96号）


- 发布：2021-11-09
- 栏目：管理政策

## 正文

**广州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

**异地修复等评审管理指南**

　　为规范我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等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加强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广州市土壤污染修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土壤污染地块的相关材料备案、评审工作管理。

　　本指南对现有法规、技术规范等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作重复，仅针对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及土壤污染风险分层评估三种情形，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相关具体要求。

 **二、关于异地处置**

　　本指南所称异地处置，指将地块内的污染土壤转运至该地块以外，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以及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的方式进行处置或利用。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实施异地处置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污染土壤转运、暂存、处置、利用过程均需落实固体废物管理要求。此外，在污染土壤异地处置项目中还应执行如下具体要求：

　　（一）在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中需表明采用异地处置方式，并明确：需转运的污染土壤数量，出场土壤的环境质量要求，土壤处置的接收单位及处置方式。修复方案需经土地使用权人组织的专家咨询通过。

　　（二）污染土壤转运前，需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危险废物鉴定。

　　（三）污染土壤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不适用本指南本后续条款。

　　（四）污染土壤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内容包括：

　　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处置完成时限等；

　　土壤处置单位（土壤处置终端设施的所有企业，下同）提供的其土壤处置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材料（含符合简化审批要求情形时的环境影响分析论证）；

　　土壤处置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需加盖该单位公章，并明确同意接收的土壤量、承诺处置完成时限；

　　拟转运土壤的危险废物鉴定结果。

　　（五）转运计划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内转运的，应报所在区、接收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转运至广州市外的，应报我局、接收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时落实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转运至广东省以外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污染土壤转运需采取防撒漏、防扬洒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七）污染土壤运输过程实施联单管理，由污染地块所在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发放空白联单并编制联单流水号。

　　（八）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包含：

　　土壤出场的环境质量要求相符性分析；

　　土壤转运过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影响说明；

　　土壤处置单位出具的已接收所有转运土壤的材料，需加盖该单位公章；

　　土壤处置单位的资格符合性分析，处置进展；

　　环境监理单位提供的土壤运输过程和去向的支撑材料（视频、照片等）；

　　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级或以上）实施监管的材料。

　　（九）广州市内的污染土壤处置单位，需落实：

　　其土壤处置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环评及其批复的规定暂存、处置污染土壤；对符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7号）简化审批手续要求的项目，按程序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

　　对污染土壤妥善处置，并采取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完成每个地块的污染土壤处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三、关于异地修复**

　　本指南所称异地修复，指将地块内的污染土壤转运至该地块以外，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

　　对广州市辖区内的相邻地块（位于同一开发片区，且地块边界相接或最近边界相距不足1000米）允许统筹实施异地修复，即允许将若干相邻地块的污染土壤集中至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污染地块统一开展风险管控、修复。在统筹实施的土壤异地修复项目中应执行如下要求：

　　（一）相邻地块需属于相同土地使用权人（组织代码、身份证号码相同）。对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个的，仅需占比最高的使用权人相同，并需其它所有使用权人书面同意相关地块拟采用的异地修复方式。

　　（二）转运土壤的修复目标值需同时满足转出地块和接收地块的环境要求，但按第二类用地确定修复目标值的污染土壤不能转运至第一类用地进行风险管控、修复。

　　（三）接收地块需为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修复、风险管控；自接收转运污染土壤起，需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转运土壤及本地块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并在后续2个月内启动修复效果评估。公众号：环评资讯

　　（四）转出地块和接收地块的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需分别编制，且均需对涉及的异地修复内容进行说明，包括：需转出/接收的污染土壤数量，转出/接收土壤的环境质量要求，转运土壤的接收地块/来源地块，转运土壤的风险管控、修复完成时限，其它。

　　相关修复方案均需通过土地使用权人组织的专家咨询通过。

　　（五）污染土壤转运路线，完全在同一异地修复项目所涉及地块内部的，可不实施转运联单管理，但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送转运计划，内容包括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修复或处置措施、处置完成时限等。

　　（六）污染土壤转运路线，超出同一异地修复项目所涉及地块内部的，需：

　　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送转运计划，内容包括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修复或处置措施、处置完成时限等；

　　污染土壤转运需采取防撒漏、防扬洒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污染土壤运输过程实施联单管理，由污染地块所在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发放空白联单并编制联单流水号。

　　（七）污染土壤转出地块的修复效果评估：

　　1.在污染土壤全部转运至接收地块，且接收地块已完成修复方案备案后，可申请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2.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包含：

　　土壤出场的环境质量要求相符性分析；

　　土壤转运过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影响（仅本条第（六）点情形的需要）；

　　土壤接收地块已接收所有转运土壤的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完成转运土壤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进度安排及时限承诺。

　　（八）污染土壤接收地块的修复效果评估：

　　1. 在地块内污染土壤全部（含接收的转运土壤）完成风险管控、修复后，方可申请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包含：

　　土壤转运过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影响（仅本条第（六）点情形的需要）；

　　自接收转运土壤起，至完成全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未超12个月的说明。

 **四、关于土壤污染风险分层评估**

　　本指南所称分层评估，指在地块内仅一定深度以上的上层土壤可能开挖、其余下层土壤不开挖的情形下，对上、下层土壤基于其开挖与否，在暴露评估等环节采用差异化方法分别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实施分层评估，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分层方式应以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文件为依据，并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附件。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如前述依据文件调整或其它原因且导致地下开发、施工扰动深度加大的，土地使用权人应重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在缺乏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应按保守方式选取全暴露途径进行评价。

　　（二）采用土壤污染风险分层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应为该地块的后续开发建设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在转让合同（协议）中明确此前实施分层评估所依据的地下开发深度、土壤环境对该地块的开发限制条件，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作为合同附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交接。

 **五、其他事项**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级相关部门或我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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