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种“未检出”情况表述及总量核算方法


- 发布：2021-08-27
- 栏目：技术讨论

## 正文

**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

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

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HJ/Ｔ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Ｌ”。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

**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

10.5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9.6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9.6.1监测结果的表示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等要求来确定，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

9.7监测数据的处理

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GB17378.1-2007《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部长信箱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

**来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回复：**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2、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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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

![图片](https://mmbiz.qpic.cn/sz_mmbiz_png/Ok4LtI9r5LdB4VXKYpvgRcsu9KSqaFU8Uc9cBAGv14z3QTEIqLhRicFN8ibHVxl1KwQmKRSJhKKVmQ6YOo6c3Smg/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主题：**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于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

**内容：**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相关标准中并没有规定，部分人按0计算，部分人参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规定，以1/2检出限计算，请问该以那种方式参与计算？

受理时间：2021-03-22

答复时间：2021-03-25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均未作统一规定。建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第11.4小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率的计算”、《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第12.5小节“污染物排放速率”所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备注说明参与计算的参数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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