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的环保问题清单


- 发布：2021-06-14
- 栏目：技术讨论

## 正文

**应部分顾问单位的要求，我们梳理了企业容易出现的环保问题，特此成文供各企业参考，望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尽可能避免环保违法风险。如有疏漏，欢迎提出宝贵的建议。**

**一、环保手续问题**

1、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未进行登记备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编制相应的环评文件、实际建设的项目与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相比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等。

2、建设单位已经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

3、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项目，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正式投产。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污染处理设施或措施与环评相比发生变更，导致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发生变化，未做变动影响分析，或经变动影响分析认定为重大变动的，却未重新报批环评。

5、项目虽然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但（1）验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公众公开项目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未向公众公开验收报告等；（2）验收质量存在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存在一票否决情形却通过验收、验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错误、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未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未对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未对环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总量测算等。

6、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7、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记录台账上报工作。

8、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9、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0、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没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2、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设单位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虽编制了应急预案没有进行评审，或应急预案没有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3、建设单位将污水接入管网送污水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的，没有取得《排水许可证》。

14、建设单位在河流、湖泊、海洋设置排污口的，未取得排污口审批手续。

15、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16、一般固废、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规划、消防或安全相关手续。

**二、生产设施问题**

1、项目的生产原料、工艺流程或产品与环评不一致。

2、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型号与环评不一致。

3、项目的生产布局与环评不一致。

4、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工艺或技术进行生产。

5、现场管理混乱，物料露天堆放，设备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6、未按要求对生产设施、治污设施安装工况用电在线监控系统。

7、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因故障停运，未按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进行手工补测。

**三、管理混乱问题**

1、未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未建立相关环保管理制度，无专人及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环保工作。

2、无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或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不规范。未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或管理台账不规范，未能如实反映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及去向等信息。

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与现场不一致，账物不符。

4、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未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使用含VOCs的生产原料，如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没有VOCs质量占比的证明文件。

6、未按要求进行VOCs清洁原料替代。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7、紧急情况下，启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旁路，未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8、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未编制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按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9、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按当地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0、重点排污单位未向公众公开排污情况。**四、废水管理问题**

1、未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将污水混入雨水、或将雨水混入污水进行排放。

2、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未能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3、未安装初期雨水、后期雨水切换阀门。

4、未按环评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在地下、未做到空置、有效容积不足、未与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废水不能自流进应急池、未安装泵和固定管道将事故废水送污水处理设施等）。

5、未按环评及审批要求做到废水分质收集、处理。

6、废水输送管道埋在地下，未使用明管，无法判断管道走向。

7、输送含VOCs的废水，未采用管道进行密闭输送。

8、处理含VOCs废水的或存在异味的废水处理设施未采取密闭措施。

9、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10、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11、通过埋设暗管或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1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13、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段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14、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长期停止运行。

1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6、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者不及时或不按规程对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7、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

1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未进行手工补测。

19、未安装废水流量计，无法核实废水排放量。

20、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在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测的污染物，未在生产车间或设施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监测点，在废水处理达标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21、存在废水稀释排放行为。

22、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与处理水量不匹配，水处理污泥堆放不规范，未得到合理处置。

23、污水排放口设置在禁止设立排污口的生态红线内。

24、污水排放口未设置标志，未设置采样监测点，未设置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25、污水排放口数量不符合相关要求，原则上一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

26、要求处理后的废水进行回用的，没有相应的回用设施，未安装流量计，无法核实回用水量。

**五、废气管理问题**

1、使用性能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锅炉、窑炉。

2、燃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如在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新上锅炉等燃烧设备。

3、锅炉或窑炉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违规使用燃煤、生物质等，燃用煤炭的煤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4、燃烧设备的除尘装置运行不正常，如干清除发生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的灰水色泽、流量不正常等。

5、燃烧设备未按要求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6、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物料在运输、贮存、装卸过程中没有落实相关密闭措施。

7、易起尘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覆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8、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为正压状态，没有对该收集处理系统做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LDAR）。

9、使用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

10、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11、储罐类型与储存的物料不匹配。

12、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未设置采样孔。

13、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未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未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14、设备和管件的密封点出现渗液、滴液等可见泄漏现象。

15、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16、现场检查发现，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

17、采用集气罩收集含VOCs废气，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位置，其控制风速低于0.3米/秒。

18、涉及含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及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工序中，未进行密闭，未对含VOCs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

19、VOCs处理设施未落实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要求。

20、使用活性炭吸附的，未对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预先脱湿处理，致使活性炭过快失去活性，达不到处理效果。

21、使用活性炭吸附的，未科学计算活性炭装填量，活性炭用量明显不足。

22、使用多级水洗或碱洗处理废气的，吸收液共用，实际仅相当于一级。

23、使用洗涤法处理废气的，废气洗涤塔未安装填料，气液接触时间明显不足。

24、使用冷凝或冷冻法处理废气的，冷冻剂输送管道未采取保温措施。

25、废气收集管道、废气处理设施存在破损或开口，废气收集效果不能达到要求。

26、使用电焊、氧焊、激光焊等焊接工艺的，焊接烟尘未经焊烟收集处理装置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27、在禁止设置排气筒的区域设置排气筒。

28、排气筒的高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9、排气筒上未按规范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和安全通道，未设置环保标志牌。

30、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未设置采样孔。

31、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未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32、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包含网络传输故障、设备故障等。

33、违规设置废气处理设施旁路。

34、废气处理设施旁路未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非紧急情况下未保持关闭状态。

**六、固废管理问题**

1、未设置固定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2、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环评不一致。

3、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防雨、防渗、防散失措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不同种类危险废物未分区存放，未放置计量工具，未放置消防应急装置及物资，未安装360度无死角摄像头等，未设置地沟或导流明渠、渗滤液收集池等渗滤液收集系统。

4、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

5、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6、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等混合存放。

7、危废贮存场所内，存放原料、产品、设备、维修耗材等非危险废物。

8、一般固废贮存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渗、防散失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

9、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七、噪声管理问题**

1、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要求淘汰的高噪声设备从事生产。

2、对高噪声设备未采取隔声、减震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生产厂区布局不合理，将高噪声设备置于距敏感目标较近的一侧。

4、厂房未设置隔声门窗等减噪措施。

5、生产设备产生的震动可能危及周边建筑安全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减震沟。

**八、辐射管理问题**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没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没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未按规范设置辐射警示标志。

3、未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无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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