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news-1000000000000000272":3,"\u002Fapi\u002Fnews\u002Flist?categoryId=1000000000000000025&orderByColumn=publishTime&isAsc=desc&pageSize=5":16,"session-user":53},{"id":4,"articleNo":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8,"content":9,"publishTime":10,"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1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14,"contentHtml":15},"1000000000000000272","299","1000000000000000025","技术讨论","在产企业土壤环境管理思路与要点","企业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n\n**《土壤污染环境防治计划》**\n\n**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n\n**《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n\n（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n\n办法第七条规定：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n\n（二）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n\n办法第九条规定：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n\n（三）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n\n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n\n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n\n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n\n（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n\n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n\n（五）企业自行监测制度\n\n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n\n（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n\n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n\n（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n\n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n\n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n\n（八）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n\n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n\n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n\n**《土壤污染防治法》**\n\n**第二十一条**\n\n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n\n（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n\n（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n\n（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n\n**第二十二条**\n\n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n\n**第六十七条**\n\n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n\n**第四条**\n\n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n\n**第四十四条**\n\n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n\n**第七十七条**\n\n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n\n**第七十八条**\n\n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n\n企业土壤环境管理要点\n\n01\n\n**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n\n土壤法第21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n\n《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n\n（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n\n（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n\n（3）根据其他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n\n《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n\n（1）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n\n（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n\n（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n\n（4）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n\n（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企业事业单位。\n\n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共1.3万余家\n\n02\n\n**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n\n土十条第（16）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n\n03\n\n**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n\n土壤法第22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 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n\n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 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 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n\n《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n\n企业应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 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等工作， 防止发生二次污染\n\n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n\n04\n\n**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n\n土壤法第21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n\n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n\n“一证式”管理：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n\n05\n\n**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n\n土壤法第67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 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2021-05-10T19:20:32+08:00","N",1730,0,"2021-05-10T19:21:02+08:00","\u003Cp>企业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土壤污染环境防治计划》\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加强日常环境监管\u003C\u002Fstrong>。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七条规定：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u003C\u002Fp>\n\u003Cp>（二）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九条规定：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u003C\u002Fp>\n\u003Cp>（三）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u003C\u002Fp>\n\u003Cp>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u003C\u002Fp>\n\u003Cp>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u003C\u002Fp>\n\u003Cp>（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u003C\u002Fp>\n\u003Cp>（五）企业自行监测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u003C\u002Fp>\n\u003Cp>（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u003C\u002Fp>\n\u003Cp>（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u003C\u002Fp>\n\u003Cp>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u003C\u002Fp>\n\u003Cp>（八）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u003C\u002Fp>\n\u003Cp>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u003C\u002Fp>\n\u003Cp>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土壤污染防治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二十一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u003C\u002Fp>\n\u003Cp>（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u003C\u002Fp>\n\u003Cp>（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u003C\u002Fp>\n\u003Cp>（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二十二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六十七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四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四十四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七十七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第七十八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u003C\u002Fp>\n\u003Cp>企业土壤环境管理要点\u003C\u002Fp>\n\u003Cp>01\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土壤法第21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u003C\u002Fp>\n\u003Cp>《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u003C\u002Fp>\n\u003Cp>（1）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u003C\u002Fp>\n\u003Cp>（2）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u003C\u002Fp>\n\u003Cp>（3）根据其他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u003C\u002Fp>\n\u003Cp>《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u003C\u002Fp>\n\u003Cp>（1）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u003C\u002Fp>\n\u003Cp>（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u003C\u002Fp>\n\u003Cp>（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u003C\u002Fp>\n\u003Cp>（4）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u003C\u002Fp>\n\u003Cp>（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企业事业单位。\u003C\u002Fp>\n\u003Cp>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共1.3万余家\u003C\u002Fp>\n\u003Cp>02\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土十条第（16）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u003C\u002Fp>\n\u003Cp>03\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加强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土壤法第22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 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u003C\u002Fp>\n\u003Cp>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 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 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u003C\u002Fp>\n\u003Cp>《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u003C\u002Fp>\n\u003Cp>企业应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 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等工作， 防止发生二次污染\u003C\u002Fp>\n\u003Cp>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u003C\u002Fp>\n\u003Cp>04\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土壤法第21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u003C\u002Fp>\n\u003Cp>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u003C\u002Fp>\n\u003Cp>“一证式”管理：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u003C\u002Fp>\n\u003Cp>05\u003C\u002Fp>\n\u003Cp>\u003Cstrong>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土壤法第67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 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u003C\u002Fp>\n",{"items":17,"total":50,"pageNum":51,"pageSize":52},[18,24,31,37,43],{"id":19,"articleNo":20,"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1,"summary":21,"publishTime":22,"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23,"collectCount":13,"updateTime":22},"1000000000000001218","74462","“高效化、低干扰”！在产企业如何开展雨污管网整治","2025-05-04T13:51:29+08:00",893,{"id":25,"articleNo":26,"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27,"summary":28,"publishTime":29,"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30,"collectCount":13,"updateTime":29},"1000000000000001210","7445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2025-02-25T15:30:18+08:00",774,{"id":32,"articleNo":33,"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34,"publishTime":35,"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36,"collectCount":13,"updateTime":35},"1000000000000001202","74446","创意图表","2025-01-19T16:03:06+08:00",1008,{"id":38,"articleNo":39,"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40,"publishTime":41,"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42,"collectCount":13,"updateTime":41},"1000000000000001170","74414","20个矿山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和15个创新技术","2024-09-12T19:47:02+08:00",2786,{"id":44,"articleNo":45,"categoryId":6,"categoryName":7,"title":46,"publishTime":47,"isTop":11,"isHot":11,"isRecommend":11,"viewCount":48,"collectCount":13,"updateTime":49},"1000000000000001156","74400","地下水质量保护标准+针对土壤调查与修复工作地下水专家问答26条","2024-07-31T18:44:07+08:00",21,"2024-08-06T20:27:23+08:00",93,1,5,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