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润秋《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日报


- 发布：2021-04-10
- 栏目：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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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总要求，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已将273.44万家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33.77万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应发证但暂不具备条件的3.15万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对236.52万家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的填报排污登记表，已经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排污许可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法治基础。要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打深打牢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全面把握《条例》颁布实施对提升环境治理效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意义**

《条例》颁行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条例》依据法律授权，对排污许可的范围、程序、证后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条例》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重点区域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结果表明，已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基本均已按要求安装废气或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而应发未发的排污单位，仅70%安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40%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治理污染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条例》实现了我国固定污染源监管流程的再造。排污许可制是“归一”，而不是“加一”，是一个整合各项制度的固定源管理的“底座”，让法律法规对一个企业提出的所有环保要求衔接融合到一个证上来，让信息和数据共享到一个高效统一的平台上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从过去以准入为主的管理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转变。

**准确把握《条例》的创新规定和深刻内涵**

《条例》定位于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以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为原则，采用一系列创新突破措施落实改革需要和解决工作难题。

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条例》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无证不得排污，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模式；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统一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为生态环境统计、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要求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过去不少排污单位游离于生态环境管理范围外，大量排污单位没有纳入到排污许可，成了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的心病和心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望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完善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为了解决单个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影响程度很小，但总数量巨大、排污总量不低的排污单位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视野之外这一困扰已久的问题，《条例》在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登记管理，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很小和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很低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将这类排污影响很小的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有利于全面掌握固定污染源数量，起到对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补充作用。

推动相关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全联动。《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生态环境制度，将分散的管理制度整合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加快推动《条例》有力有效落地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凸显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

有序推进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工作。一是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进行分类管理和填报登记，有条不紊按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对暂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企业开展帮扶、督促整改。

推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深入开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动形成环评与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改革总量控制制度，以许可排放量作为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以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考核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强化证后检查和依证监管执法。一是加大对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的投入，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二是持续开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抽查，探索执行报告审计式检查。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实现排污许可证常态化执法检查。

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做好减负服务。进一步简化排污许可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继续研究出台和修改完善排污许可相关配套政策，给企业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等。

未来一段时间，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强化举措，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条例》实施任务再细化、落实再提速、基础再夯实、责任再强化，以钉钉子的精神逐项深入落实，有力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向纵深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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