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简介


- 发布：2021-03-28
- 栏目：管理政策

## 正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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