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标评标阶段的十大常见问题


- 发布：2021-01-11
- 栏目：招标信息

## 正文

**1、投标供应商迟到了，能否延迟开标？**

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法定程序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这些程序在时间上是如何规定的？**

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如下表所示：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首次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一般应审查哪些内容？**

资格预审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3）其它国家或地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

**4、评审专家拒绝签字怎么办？**

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通知书应何时发出？**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6、单一来源采购都必须经过评审才能成交吗？**

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专家”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7、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8、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10、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供应商还可以提出质疑吗？**

尽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开始前进行了公示，相关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但对公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定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关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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