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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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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20 145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

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委: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财20143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2014年实施方案〉的意见》(农办财函201428)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

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41031

 


附件

 

湖南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

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2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2014年实施方案〉的意见》(农办财函201428)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第三条 试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及产品重金属指标检测、镉低积累农作物品种选育筛选和推广、耕地质量提升与污染修复治理、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粮食差价补贴、镉低积累水稻品种种子补贴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具体支出内容为:

(一)物资设备购置与服务采购,包括石灰、绿肥、商品有机肥、叶面肥、微生物菌剂、重金属钝化剂、采样设备、临田检测设备、科研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深耕改土等服务采购。

(二)科研检测经费,包括土壤、农产品、灌溉水源等样品的取样、运送、检测、保存费,以及实验场地租赁费、试验所需工程建设费、首席专家费、检测费、劳务费等。

(三)农民收益损失补贴,包括镉低积累水稻品种种子补贴、粮食差价补贴、农民收益风险补贴等。

(四)项目管理培训费,包括技术培训、信息平台建设、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监管评价、专家技术指导等。

(五)其他经费,与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试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可结合当年实际,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核定第三条有关支出费用标准。

第六条 试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是分配长株潭试点地区19个县市区的资金,分配因素为各地重金属污染耕地面积、受影响农民人数、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项目法主要分配统筹安排给相关部门的公共项目资金。

试点资金由省农业委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建议,省财政厅予以审定。

第七条 试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形成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试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并接受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试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因素之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试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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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相关市、省直管县农业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114日印发